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建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建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罪名應更正為「結夥侵入住宅強盜」、附表編號2罪名應更正為「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