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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建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罪名應更正為「結夥侵入住宅強盜」、附表編號2罪名應更正為「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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