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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欽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又上揭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本案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法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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