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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奇秀蕭雅毓施志遠

原告
柯清菁
被告
方明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8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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