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兵連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兵連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兵連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兵連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6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3 年5 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2月17日  │   104年9月22日   │   104年12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 │臺南地檢104年度偵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603號       │字第15111號等     │字第430號         │
├─┬────┼─────────┼─────────┼─────────┤
│最│  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10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42│105年度上訴字第277│
│實│        │                  │1號               │4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5年02月17日   │  105年03月02日   │  106年03月23日   │
├─┼────┼─────────┼─────────┼─────────┤
│確│  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5年度易字第10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42│106年度台上字第223│
│決│        │                  │1號               │5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03月02日   │  105年04月06日   │  106年07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編        號│        4         │
├──────┼─────────┤
│罪        名│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6月28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南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868號       │
├─┬────┼─────────┤
│最│  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7 │
│實│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11日   │
├─┼────┼─────────┤
│確│  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1397 │
│決│        │號                │
│  ├────┼─────────┤
│  │確定日期│  107年02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