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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KWAN POON TOOR(中文名:關本多)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被告
CHOONG SIEW LEAN(中文名:鐘曉琳)
選任辯護人
蘇小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46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KWAN POON TOOR(中文名:關本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CHOONG SIEW LEAN(中文名:鐘曉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KWAN POON TOOR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CHOONG SIEWLEAN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均沒收之。

事實

一、KWAN POON TOOR(中文名:關本多)、CHOONG SIEW LEAN(中文名:鐘曉琳)於民國107 年6 月間起,加入綽號「雅芳」、「瑄瑄」、「小恩」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於集團內擔任「車手」,提領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所得之贓款,並約定每負責提領款項一日,每人每日可獲得馬幣300 元報酬,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7 年6 月前,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隨即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存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各人頭帳戶內。之後由CHOONG SIEW LEAN、KWAN POONTOOR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雅芳」聯繫,依「雅芳」指示至便利商店或空軍一號等處,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等物並變更密碼,再依「雅芳」指示由何人提領、提領之人頭帳戶及金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持用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人遭騙而存匯之款項,扣除其等應得報酬等費用後,再依「小恩」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之廁所內,由不詳集團成員取走提領之款項;或由CHOONG SIEW LEAN於帳戶提領款項達到上限時,以轉帳方式將詐得款項轉至「雅芳」指示之另一人頭帳戶以供其他車手提領。嗣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何天揚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處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帳戶明細比對追查後,循線查悉上情,並於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離境前予以攔獲,並扣得KWAN POON TOOR所持有之新臺幣(下同)3 萬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CHOONG SIEWLEAN持有之4 萬1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二、案經附表所示陳涂金蓮等人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KWAN POON TOOR與上手微信對話翻拍照片12張(偵2 卷第79至8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2 份(偵2 卷第193 頁、第207 頁、第319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偵2 卷第47至55頁、第57至63頁),及附表編號1 部分有告訴人陳涂金蓮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4至15頁)、陳涂金蓮與自稱「陳許素華」者之「LINE」對話訊息(偵3 卷第19至20頁)、陳涂金蓮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匯款單據(偵3 卷第9 至13頁、第17頁)、劉雅涵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2月20日至107 年6 月21日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21 至223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 臺南新北門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1 頁);附表編號2 部分有告訴人高新波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26至28頁)、高新波與詐騙集團「阿賓」之「LINE」對話訊息(偵3 卷第30至34頁)、高新波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豐銀行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 卷第23至25頁、第29頁、第35至37頁)、王語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17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3 頁);附表編號3 部分有告訴人游笠榕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42至44頁)、游笠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 卷第41頁、第45至48頁、第51頁、第55頁)、王語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17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0 號(成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3 頁);附表編號4 部分有告訴人陳紀如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61至63頁)、陳紀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偵3 卷第59頁、第64至7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7 年9 月6 日合金西存字第1070003046號函及周語歆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身分證影本、107 年6 月15日至107 年6 月30日之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偵2 卷第227 頁,本院卷第275 至281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 ○0 號(成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3 頁)、CHOONGSIEW LEAN 至臺南市○區○○路0 號(統一龍成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5 頁);附表編號5 部分有告訴人何天揚於警詢之指述(偵1 卷第27至33頁)、何天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1 卷第35頁)、何天揚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 卷第75至81頁、第87至94頁)、江佳鍇三芝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2月1 日至107 年6 月21日之交易明細(偵1 卷第39至41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忠成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 張(偵2卷第91頁,偵3 卷第245 頁);附表編號6 部分有告訴人黃露水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05 至106 頁)、黃露水與詐騙集團之簡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3 卷第112 頁)、黃露水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3 卷第101 至104 頁、第107 至111 頁)、劉怡彣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2月1 日至107 年6 月25日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35 至241 頁)、KWAN POON TOOR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忠成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 張(偵2 卷第99頁,偵3 卷第245 頁)、KWAN POON TOOR至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修齊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 張(偵2 卷第97頁,偵3 卷第247 頁)、KWAN POON TOOR至臺南市○區○○路000 ○0 號(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7 頁)、CHOONG SIEWLEAN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統一東都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7 頁);附表編號7 部分有告訴人張珈綺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32至134 頁)、張珈綺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朴子市農會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偵3 卷第122 至123 頁、第126 至131 頁)、劉雅涵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2月20日至107 年6 月21日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21 至223 頁)、杜正瑞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31 頁)、KWAN POONTOOR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統一東都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9 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12日南檢銘寒107 蒞9486字第1079040205號函及107 年度蒞字第9486號補充理由書、提款照片3 張(本院卷第237 至243 頁);附表編號8 部分有告訴人陳立信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43 至145 頁)、陳立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圜分局龍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3 卷第139 至140 頁、第142 頁、第147 至148 頁、第150 至151 頁)、林姿旻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2月1 日至107 年6 月26日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45 至251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忠成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9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修齊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9 頁);附表編號9 部分有告訴人陳美甚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57 至158頁)、陳美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3 卷第159 至160 頁、第162頁)、洪睿恩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 年12月1 日至107 年6 月28日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55 至261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段0 號(統一新海成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2卷第263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南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3 卷第249 頁);附表編號10部分有告訴人廖梵冠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81 至182 頁)、廖梵冠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卷第179 至180 頁、第183 至185 頁)、鄭鈺潔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67 頁)、CHOONGSIEW LEAN 至臺南市北區臺南市○區○○路0 號(統一龍成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 張(偵2 卷第269 頁);附表編號11部分有告訴人徐秋妹於警詢之指述(偵3 卷第172 至173 頁)、徐秋妹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汐止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3 卷第165 至171 頁)、鄭鈺潔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2 卷第277 頁)、CHOONG SIEW LEAN至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 臺南新北門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 張(偵3 卷第251 頁)在卷可稽,及扣案被告KWAN POONTOOR持有之3 萬3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被告CHOONG SIEW LEAN持有之4 萬1000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可為佐證,足認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SIEW LEAN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並未實際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均係擔任車手,並由通訊軟體接受詐欺集團成員「雅芳」之指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且於領款完成後,扣除報酬等費用,再依「小恩」之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之廁所內,由不詳集團成員取走提領之款項;或由CHOONG SIEW LEAN以轉帳方式將詐得款項轉至「雅芳」指示之另一人頭帳戶以供其他車手提領,是被告2 人知悉本案詐欺集團尚有綽號「雅芳」、「瑄瑄」、「小恩」等人,及至指示地點拿取其等所領得款項之不詳集團成員,又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乃為現在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組織縝密、分工細緻,除被告2 人外,另有施行詐騙之集團成員及上開「雅芳」等集團成員,顯係3 人以上共同犯之。是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6220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雖未實際參與電話詐騙告訴人之行為,然被告2 人知悉該帳戶之款項來路不明,應為詐騙告訴人之贓款,仍願擔任車手負責取款之構成要件行為,最終目的即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且依被告2 人所述,協助領款每人每日可得馬幣300 元報酬,亦有分得部分詐欺所得款項,是其等與「雅芳」、「瑄瑄」、「小恩」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彼此均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分別於密接之時間內,於相近之地點,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所匯之詐欺款項,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又侵害手法、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各以一罪論。

㈣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加重詐欺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7 年度偵字第14652 號)與本案經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2 人未有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憑。被告2 人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為獲取不法報酬而來臺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雖非上開詐騙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其等擔任提款車手接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告訴人受騙而存匯之款項或將之轉入指定帳戶,使集團能夠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亦使各告訴人難於追償,所為仍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亦見被告2 人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殊無足取。然考量被告2 人犯後能坦認犯行,於警詢、偵訊時亦仔細交代加入詐欺集團之過程與組織分工,協助檢警追查,犯後態度良好,均應具悔意。兼衡被告2 人均為馬來西亞籍之人士,被告KWANPOON TOOR 自陳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離婚,在馬來西亞跟父母親、姐妹及兩個小孩同住,從事汽車維修工作並兼職駕駛貨車;被告CHOONG SIEW LEAN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在馬來西亞跟母親、哥哥同住,擔任餐廳服務生,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扣案被告KWAN POON TOOR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被告CHOONG SIEW LEAN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為被告2 人所有,用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而供犯本案詐欺取財罪使用,業據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SIEW LEAN 供陳在卷(本院卷第419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被告KWAN POON TOOR持有之3 萬3000元,及被告CHOONG SIEW LEAN持有之4 萬1000元,均為被告2 人犯本案詐欺取財罪所取得之報酬,亦業據其等供述明確(本院卷第41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略以:被告KWAN POON TOOR、CHOONG SIEW LEAN於107 年6 月間起,加入綽號「雅芳」、「瑄瑄」、「小恩」、」、CHUA YIK KENG (綽號「乖乖」、「甜甜」)、GANWEI QING(綽號「胖胖」、「小胖」)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於集團內擔任「車手」,而依「雅芳」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所得之贓款,而為上揭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2 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查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係於106年4 月21日後,又其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該集團除被告2 人外,尚有綽號「雅芳」、「瑄瑄」、「小恩」及實施詐騙、至指示地點拿取被告2 人所領得款項之其他不詳集團成員,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計有3 人以上甚明,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電話施行詐術,誘使告訴人受騙匯款至人頭帳戶,另有人指示車手即被告2 人持所領取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告訴人受騙匯入之款項,並另派他人至指定地點拿取被告2 人所領得之款項,顯見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自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該當「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然被告2 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先於107 年6 月14日、15日在新竹市區提領詐騙款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偵察報告1 份(本院卷第69至73頁)在卷可佐,按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2 人本案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與其等於新竹市區首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為避免重複評價,不應再與其後即上揭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又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2 人涉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震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時│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及金額│提領地點  │所犯罪名及處刑  │
│號│      │            │間及金額(新│帳號      │          │(新臺幣)    │          │                │
│  │      │            │臺幣)      │          │          │              │          │                │
├─┼───┼──────┼──────┼─────┼─────┼───────┼─────┼────────┤
│1 │陳涂金│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劉雅涵    │CHOONG    │①107年6月19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蓮    │10時32分許,│10時32分臨櫃│000-000000│SIEW LEAN │  10時44分59秒│北門路二段│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友人│匯款18萬    │010764號帳│          │  ATM提款2萬  │71號(全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許素華」電│            │戶        │          │②107年6月19日│-臺南新北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話佯稱,有急│            │          │          │  10時45分34秒│門)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用需借款云云│            │          │          │  ATM提款2萬  │          │                │
│  │      │,致陳涂金蓮│            │          │          │③107年6月19日│          │                │
│  │      │陷於錯誤,而│            │          │          │  10時46分32秒│          │                │
│  │      │依指示匯款右│            │          │          │  ATM提款2萬  │          │                │
│  │      │列金額至右列│            │          │          ├───────┼─────┤                │
│  │      │帳戶內      │            │          │          │①107年6月19日│臺南市東區│                │
│  │      │            │            │          │          │  10時50分27秒│北門路二段│                │
│  │      │            │            │          │          │  ATM提款2萬  │16號(南臺│                │
│  │      │            │            │          │          │②107年6月19日│附設文創園│                │
│  │      │            │            │          │          │  10時51分09秒│區)      │                │
│  │      │            │            │          │          │  ATM提款2萬  │          │                │
│  │      │            │            │          │          │③107年6月19日│          │                │
│  │      │            │            │          │          │  10時51分47秒│          │                │
│  │      │            │            │          │          │  ATM提款2萬  │          │                │
│  │      │            │            │          │          ├───────┼─────┤                │
│  │      │            │            │          │          │①107年6月19日│臺南市東區│                │
│  │      │            │            │          │          │  10時55分31秒│北門路二段│                │
│  │      │            │            │          │          │  ATM提款2萬  │12號(統一│                │
│  │      │            │            │          │          │②107年6月19日│致聖)    │                │
│  │      │            │            │          │          │  10時56分30秒│          │                │
│  │      │            │            │          │          │  ATM提款1萬  │          │                │
│  │      │            │            │          │          ├───────┼─────┤                │
│  │      │            │            │          │          │107年6月19日11│轉帳至另個│                │
│  │      │            │            │          │          │時19分15秒轉帳│000-000000│                │
│  │      │            │            │          │          │29,900(起訴書│00000000號│                │
│  │      │            │            │          │          │誤載為29,915)│警示帳戶內│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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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新波│107 年06月19│①107年6月19│王語維    │CHOONG    │①107年6月19日│臺南市中西│KWAN POON TOOR、│
│  │      │日11時58分許│  日13時00分│000-000000│SIEW LEAN │  13時15分ATM │區中山路  │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友│  ATM轉帳2萬│00000000號│          │  提款2萬     │166號二樓(│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人「阿賓」電│②同日13時04│帳戶      │          │②107年6月19日│FOCUS百貨)│欺取財罪,各處有│
│  │      │話佯稱,有急│  分ATM轉帳1│          │          │  13時19分ATM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用需借款云云│  萬        │          │          │  提款9,000   │          │                │
│  │      │,致高新波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            │          │          │107年6月19日13│臺南市北區│                │
│  │      │指示匯款右列│            │          │          │時37分ATM提款 │成功路48號│                │
│  │      │金額至右列帳│            │          │          │900           │(合庫商銀│                │
│  │      │戶內        │            │          │          │              │臺南分行)│                │
├─┼───┼──────┼──────┼─────┼─────┼───────┼─────┼────────┤
│3 │游笠榕│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王語維    │CHOONG    │①107年6月19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17時18分許,│19時07分ATM │000-000000│SIEW LEAN │  19時14分ATM │成功路6、8│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惠氏│轉帳29,985  │00000000號│          │  提款2萬     │號(成功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藥廠店家員工│            │帳戶      │          │②107年6月19日│郵局)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來電,佯稱因│            │          │          │  19時16分ATM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作業疏失,誤│            │          │          │  提款1萬     │          │                │
│  │      │刷為12筆消費│            │          │          │              │          │                │
│  │      │,須依指示解│            │          │          │              │          │                │
│  │      │除設定云云,│            │          │          │              │          │                │
│  │      │致游笠榕陷於│            │          │          │              │          │                │
│  │      │錯誤,而依指│            │          │          │              │          │                │
│  │      │示匯款右列金│            │          │          │              │          │                │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4 │陳紀如│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20日│周語歆    │CHOONG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22時30分許,│10時45分臨櫃│000-000000│SIEW LEAN │  11時05分00秒│成功路6、8│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姪女│匯款15萬    │0000000 號│          │  ATM提款2萬  │號(成功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純純」電話│            │帳戶      │          │②107年6月20日│郵局)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佯稱,有急用│            │          │          │  11時05分43秒│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需借款云云,│            │          │          │  ATM提款2萬  │          │                │
│  │      │致陳紀如陷於│            │          │          │③107年6月20日│          │                │
│  │      │錯誤,而依指│            │          │          │  11時06分32秒│          │                │
│  │      │示匯款右列金│            │          │          │  ATM提款2萬  │          │                │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內          │            │          │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中西│                │
│  │      │            │            │          │          │  11時08分38秒│區成功路3 │                │
│  │      │            │            │          │          │  ATM提款2萬  │號(中華電│                │
│  │      │            │            │          │          │②107年6月20日│信臺南營運│                │
│  │      │            │            │          │          │  11時09分39秒│處)      │                │
│  │      │            │            │          │          │  ATM提款9,900│          │                │
│  │      │            │            │          │          ├───────┼─────┤                │
│  │      │            │            │          │          │107年6月20日11│臺南市北區│                │
│  │      │            │            │          │          │時13分38秒ATM │臺南市北區│                │
│  │      │            │            │          │          │提款2萬       │成功路2號 │                │
│  │      │            │            │          │          │              │(統一龍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東區│                │
│  │      │            │            │          │          │  11時16分18秒│北門路二段│                │
│  │      │            │            │          │          │  ATM提款2萬  │12號(統一│                │
│  │      │            │            │          │          │②107年6月20日│致聖)    │                │
│  │      │            │            │          │          │  11時17分07秒│          │                │
│  │      │            │            │          │          │  ATM提款2萬  │          │                │
├─┼───┼──────┼──────┼─────┼─────┼───────┼─────┼────────┤
│5 │何天揚│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20日│江佳鍇    │CHOONG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21時30分許,│14時54分臨櫃│000-000000│SIEW LEAN │  15時18分00秒│成功路118 │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水電│匯款10萬    │00000000號│          │  ATM提款2萬  │號(全家-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師傅「廖仔」│            │帳戶      │          │②107年6月20日│臺南忠成)│欺取財罪,各處有│
│  │      │電話,佯稱記│            │          │          │  15時18分36秒│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錯支票時間,│            │          │          │  ATM提款1萬  │          │                │
│  │      │先預支訂金云│            │          │          ├───────┼─────┤                │
│  │      │云,致何天揚│            │          │          │107年6月20日15│轉帳至另個│                │
│  │      │陷於錯誤,而│            │          │          │時30分53秒轉帳│000-000000│                │
│  │      │依指示匯款右│            │          │          │29,980(起訴書│010764號警│                │
│  │      │列金額至右列│            │          │          │誤載為29,995)│示帳戶內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黃露水│107年06月20 │107年6月20日│劉怡彣    │KWAN POON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日1O時38分許│15分12秒臨櫃│000-000000│TOOR      │  15時55分58秒│成功路118 │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友│匯款20萬    │00000000號│          │  ATM提款2萬  │號(全家-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人「昌仔」電│            │帳戶      │          │②107年6月20日│臺南忠成)│欺取財罪,各處有│
│  │      │話佯稱,有急│            │          │          │  15時56分53秒│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用需借款云云│            │          │          │  ATM提款2萬  │          │                │
│  │      │,致黃露水陷│            │          │          │③107年6月20日│          │                │
│  │      │於錯誤,而依│            │          │          │  15時57分43秒│          │                │
│  │      │指示匯款右列│            │          │          │  ATM提款2萬  │          │                │
│  │      │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內        │            │          │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北區│                │
│  │      │            │            │          │          │  16時02分08秒│公園路128 │                │
│  │      │            │            │          │          │  ATM提款2萬  │之7號(土地│                │
│  │      │            │            │          │          │②107年6月20日│銀行北臺南│                │
│  │      │            │            │          │          │  16時02分49秒│分行)    │                │
│  │      │            │            │          │          │  ATM提款2萬  │          │                │
│  │      │            │            │          │          │③107年6月20日│          │                │
│  │      │            │            │          │          │  16時03分28秒│          │                │
│  │      │            │            │          │          │  ATM提款2萬  │          │                │
│  │      │            │            │          │          ├───────┼─────┤                │
│  │      │            │            │          │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北區│                │
│  │      │            │            │          │          │  16時05分53秒│成功路54號│                │
│  │      │            │            │          │          │  ATM提款2萬  │(統一修齊│                │
│  │      │            │            │          │          │②107年6月20日│)        │                │
│  │      │            │            │          │          │  16時06分52秒│          │                │
│  │      │            │            │          │          │  ATM提款1萬  │          │                │
│  │      │            │            │          ├─────┼───────┼─────┤                │
│  │      │            │            │          │CHOONG    │107年6月20日16│轉帳至另個│                │
│  │      │            │            │          │SIEW LEAN │時24分17秒轉帳│000-000000│                │
│  │      │            │            │          │          │29,970(起訴書│010764號警│                │
│  │      │            │            │          │          │誤載為29,985)│示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6月20日00│臺南市北區│                │
│  │      │            │            │          │          │時05分00秒ATM │成功路140 │                │
│  │      │            │            │          │          │提款2萬       │號(統一東│                │
│  │      │            │            │          │          │              │都)      │                │
├─┼───┼──────┼──────┼─────┼─────┼───────┼─────┼────────┤
│7 │張珈綺│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劉雅涵    │KWAN POON │①107年6月20日│臺南市中西│KWAN POON TOOR、│
│  │      │21時51分許,│21時57分ATM │000-000000│TOOR(補充│  22時06分59秒│區成功路  │CHOONG SIEW LEAN│
│  │      │接獲自稱「  │轉帳29,988  │010764號帳│理由書更正│  ATM提款2萬  │217號(第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MONEY」雜誌 │            │戶        │)        │②107年6月20日│一銀行赤崁│欺取財罪,各處有│
│  │      │員工之來電,│            │          │          │  22時07分50秒│分行)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佯稱因作業疏│            │          │          │  ATM提款1萬  │          │                │
│  │      │失重複訂購一│            │          │          │③107年6月20日│          │                │
│  │      │年份雜誌,須│            │          │          │  22時11分01秒│          │                │
│  │      │依指示解除設│            │          │          │  ATM提款4千  │          │                │
│  │      │定云云,致張├──────┼─────┼─────┼───────┼─────┤                │
│  │      │珈綺陷於錯誤│107年6月20日│杜正瑞    │KWAN POON │107年6月20日22│臺南市北區│                │
│  │      │,而依指示匯│22時14分ATM │000-000000│TOOR      │時22分44秒ATM │成功路140 │                │
│  │      │款右列金額至│轉帳9,971   │00000000號│          │提款1萬       │號(統一東│                │
│  │      │右列帳戶內  │            │帳戶      │          │              │都)      │                │
│  │      │            │            │          │          │              │          │                │
├─┼───┼──────┼──────┼─────┼─────┼───────┼─────┼────────┤
│8 │陳立信│107年6月24日│107年6月25日│林姿旻    │CHOONG    │①107年6月25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14時許,接獲│16時54分臨櫃│000-000000│SIEW LEAN │  17時20分55秒│成功路54號│CHOONG SIEW LEAN│
│  │      │自稱友人「小│匯款10萬    │00000000號│          │  ATM提款2萬  │(統一修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枝枝」電話佯│            │帳戶      │          │②107年6月25日│)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稱,有急用需│            │          │          │  17時21分55秒│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借款云云,致│            │          │          │  ATM提款2萬  │          │                │
│  │      │陳立信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            │          │          │①107年6月25日│臺南市北區│                │
│  │      │匯款右列金額│            │          │          │  17時25分44秒│成功路118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ATM提款2萬  │號(全家- │                │
│  │      │            │            │          │          │②107年6月25日│臺南忠成)│                │
│  │      │            │            │          │          │  17時26分19秒│          │                │
│  │      │            │            │          │          │  ATM提款1萬  │          │                │
│  │      │            │            │          │          ├───────┼─────┤                │
│  │      │            │            │          │          │107年6月25日17│轉帳至另個│                │
│  │      │            │            │          │          │時42分22秒轉帳│000-000000│                │
│  │      │            │            │          │          │30,000(起訴書│00000000號│                │
│  │      │            │            │          │          │誤載為30,015)│警示帳戶內│                │
├─┼───┼──────┼──────┼─────┼─────┼───────┼─────┼────────┤
│9 │陳美甚│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6日│洪睿恩    │CHOONG    │①107年6月26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10時許,接獲│15時46分臨櫃│000-000000│SIEW LEAN │  15時52分48秒│成功路294 │CHOONG SIEW LEAN│
│  │      │自稱姪子之人│匯款10萬    │00000000號│          │  ATM提款2萬  │號(華南銀│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電話佯稱,跟│            │帳戶      │          │②107年6月26日│行北臺南分│欺取財罪,各處有│
│  │      │朋友合夥做生│            │          │          │  15時53分33秒│行)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意需借款云云│            │          │          │  ATM提款2萬  │          │                │
│  │      │,致陳美甚陷│            │          │          │③107年6月26日│          │                │
│  │      │於錯誤,而依│            │          │          │  15時54分21秒│          │                │
│  │      │指示匯款右列│            │          │          │  ATM提款2萬  │          │                │
│  │      │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內        │            │          │          │①107年6月26日│臺南市北區│                │
│  │      │            │            │          │          │  15時59分51秒│海安路三段│                │
│  │      │            │            │          │          │  ATM提款2萬  │2號(統一 │                │
│  │      │            │            │          │          │②107年6月26日│新海成)  │                │
│  │      │            │            │          │          │  16時00分41秒│          │                │
│  │      │            │            │          │          │  ATM提款2萬  │          │                │
├─┼───┼──────┼──────┼─────┼─────┼───────┼─────┼────────┤
│10│廖梵冠│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鄭鈺潔    │CHOONG    │①107年6月27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誤載│10時20分許,│10時54分轉帳│000-000000│SIEW LEAN │  11時10分25秒│成功路2號 │CHOONG SIEW LEAN│
│  │為廖凡│接獲自稱姪子│3萬         │0000000號 │          │  ATM提款2萬  │(統一龍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冠,經│之人電話佯稱│            │帳戶      │          │②107年6月27日│)        │欺取財罪,各處有│
│  │檢察官│,有急用需借│            │          │          │  11時11分09秒│          │期徒刑壹年壹月。│
│  │更正)│款云云,致廖│            │          │          │  ATM提款1萬  │          │                │
│  │      │梵冠陷於錯誤│            │          │          │              │          │                │
│  │      │,而依指示匯│            │          │          │              │          │                │
│  │      │款右列金額至│            │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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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秋妹│107年06月27 │107年6月27日│鄭鈺潔    │CHOONG    │①107年6月27日│臺南市北區│KWAN POON TOOR、│
│  │      │日19時許,接│11時42分臨櫃│000-000000│SIEW LEAN │  11時56分05秒│北門路二段│CHOONG SIEW LEAN│
│  │      │獲自稱姪女之│匯款5萬     │0000000號 │          │  ATM提款2萬  │71號(全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人電話佯稱,│            │帳戶      │          │②107年6月27日│-臺南新北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有急用需借款│            │          │          │  11時56分56秒│門)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云云,致徐秋│            │          │          │  ATM提款2萬  │          │                │
│  │      │妹陷於錯誤,│            │          │          │③107年6月27日│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11時57分31秒│          │                │
│  │      │右列金額至右│            │          │          │  ATM提款1萬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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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