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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13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7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富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鍾侑展告訴被告郭富順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鍾侑展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陳微雅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073號
    被      告  郭富順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即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旁農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富順與鍾侑展間因發生停車糾紛,郭富順心生不滿,竟基
    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1日20時30分至同日20時58
    分期間,在臺南市東區大同路2段19巷,以不明長條物(為
    未扣案)毀損鍾侑展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之前擋風玻璃及左後視鏡,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鍾侑
    展。
二、案經鍾侑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富順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伊不知
    道,不了解這件事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
    告訴人鍾侑展及證人宋明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秀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1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