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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子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子年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壹顆(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首段第2至3行之「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記載,應更正為「嗣與其他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陳子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民眾身心健康,被告恣意受讓而持有毒品,行為實在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梅錠1顆,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3日編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參見偵卷第2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是前開包裝袋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檢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鍾佳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554號
    被      告  陳子年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
                          0號7樓之3
                        居臺南市○○區○○街00號205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另案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子年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交簡字第44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其他案件接續執
    行,甫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1
    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
    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5月15日15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某夜店內,向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男子,購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毒梅錠1粒後而持有之。嗣於107年5月17日,為警持搜
    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號205室搜索,現場扣得上開
    毒品,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子年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毒品暨詮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物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8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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