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仁智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偵字第20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仁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仁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23時36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復興路與國道一號便道口,竟未遵守已變為紅燈之交通號誌,仍執意穿越該路口,適有陳宏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遭闖越紅燈之林仁智所駕駛車輛猛烈撞擊,陳宏志因此受有前胸壁鈍挫傷併肺充血等傷害。因認林仁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宏志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51頁),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