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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包梅真陳世旻廖建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仁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偵字第20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仁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仁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23時36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復興路與國道一號便道口,竟未遵守已變為紅燈之交通號誌,仍執意穿越該路口,適有陳宏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遭闖越紅燈之林仁智所駕駛車輛猛烈撞擊,陳宏志因此受有前胸壁鈍挫傷併肺充血等傷害。因認林仁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宏志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51頁),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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