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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0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國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國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楊國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仍無法戒絕毒癮,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其陷溺已深,然念其施用毒品係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
    被      告  楊國政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7月16日16時許,在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某處,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楊國政於108年7月20日14時25分
    許,為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國政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為警
    於108年7月20日14時25分許採集其尿液,經送臺南市政府衛
    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檢
    驗項目之確認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衛生
    局檢驗結果報告影本(檢體名稱:108H015)、勘察採證同
    意書及尿液送驗對照表(檢體編號:108H015)各1份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7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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