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欽賢廖建瑋陳川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宏源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4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宏源坦承拿10包咖啡包給黃琮諺,跟其收新臺幣(下同)3千元,每包價差約50元,只是被告不曉得這是販賣,移審時跟被告解釋,被告才知道這是販賣並承認;最主要能讓被告交保,因為往後被告要執行,希望能讓被告探視母親,把外面的事情交代一下,因為被告被羈押到現在,可能外面有人欠他錢都還沒有處理,希望給予交保等語(見訴字卷第64頁、第108頁至第109頁)。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於調查程序訊問被告魏宏源後,被告不諱言曾於逮捕前交付10包毒品咖啡包與黃琮諺,並且黃琮諺有交付其3千元,但否認有販賣三級毒品,辯稱:是與黃琮諺共同購買云云。然本件黃琮諺向被告購買第三級毒品等情,業據證人黃琮諺於偵查中結證明確,且有黃琮諺施用毒品完畢之包裝帶外觀之照片在卷,與被告持有毒品之包裝外觀相符,且扣得被告持有之毒品咖啡包高達138包,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參以被告於警詢筆錄中,警方提及欲逮捕被告時,被告逃跑及將毒品咖啡包丟在地上,足認被告有規避刑事制裁之心態,恐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若非羈押,顯難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

㈡、辯護人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1、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然對於是否知悉販賣毒品是重罪乙節,被告供稱:一開始不知道,律師跟我講我才知道等語(見訴字卷第109頁),參以警方欲逮捕被告時,被告有逃跑及將毒品咖啡包丟在地上之舉止,足認被告有規避刑事制裁之心態,且販賣第三級毒品係屬重罪,重罪通常伴隨高度逃亡疑慮仍未消失。

2、再者,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其隨身持有大量第三級毒品,在面臨重刑之情況下,復對照被告有上述規避刑事制裁之行為,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仍存在;且若非羈押,顯難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㈢、另被告究竟坦承犯行與否,及其家庭狀況或外面是否有人欠被告錢都還沒有處理,均核與本案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之審酌,無何直接相關,況且,被告並未諭知禁止接見通信,自可與其母親會面;又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之一,是以辯護人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爰依法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