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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2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營偵字第1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正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且其所竊得之物品亦已返還予被害人莊姿涵,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參見警卷第32頁),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及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1106號
    被      告  陳正明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
    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日執
    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猶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於109年5月30日21時06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
    路○段00號之和欣客運轉運站內,徒手竊取莊姿涵所有之PL
    AYBOY廠牌包包1個(內有IPHONE6手機1支、行動電源1個、
    充電線1條、口紅3支、粉餅1個及鑰匙1串等物),得手後旋
    即搭乘客運北上,嗣於同日23時許在湖口服務區因另涉竊盜
    案件遭警方調查,經警方查獲上開莊姿涵遭竊之PLAYBOY廠
    牌包包,始查悉上情。並扣得PLAYBOY廠牌包包1個、IPHONE
    6手機1支、行動電源1個、充電線1條、口紅3支、粉餅1個及
    鑰匙1串等物(均業已發還莊姿涵)。
二、案經莊姿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莊姿涵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和欣客
    運轉運站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7張及扣
    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另有PLAYBOY廠牌包包1個、IPHONE6
    手機1支、行動電源1個、充電線1條、口紅3支、粉餅1個及
    鑰匙1串等物扣案足憑,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錢鴻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芝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3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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