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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瓊徽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明輝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偽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0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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