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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彭喜有蔡盈貞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兵連成
指定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兵連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兵連成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 6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案,前因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經本院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予以羈押。被告固然到庭後已坦承全部犯行,惟本案尚未確定,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在案。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被告日後可能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認被告平素住在飯店,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故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或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且尚難以具保來替代羈押程序,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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