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八四號

瀆職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義仲徐財福宋明蒼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八四號 A

抗告人
即自訴人
甲 ○ ○

右列抗告人因貪瀆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貪瀆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自訴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因抗告人住居台南市不再扣除在途期間,計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竟延至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之五日期間至明,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八四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