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彭喜有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宸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宸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準此,本院就本件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於定應執行之刑時,即分別需以前開附表編號1-2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為其內部性界限,而受其拘束。

三、查受刑人林宸宇因交通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