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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蕭雅毓

聲請人
即被告
邱曾憶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4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竊盜案假釋期間,短時間內又犯本案加重竊盜3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於109年8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而於本院羈押期間,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殘刑8月又4日,經本院准許,被告已自110年2月8日起移送法務部○○○○○○○○○○○執行中,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19日南檢文壬110執更82字第1109002936號函、110年度執更壬字第8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被告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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