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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2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盈貞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亮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亮福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盧亮福前因數次犯詐欺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期滿而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另案之拘役刑20日,於110年11月9日出監。詎盧亮福猶不思悛悔,明知位在其住處(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16)陽臺下方之同區育平四街係供人、車往來通行之道路,如自高處朝該街道丟擲物品,極易造成人、車往來之危險,竟因與友人發生爭執後情緒不快,即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於111年2月2日16時至16時25分許之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為16時30分許),在上開住處陽臺朝育平四街丟擲烤箱、拖把、水桶、玻璃瓶、掃把、紙箱、垃圾袋、寶特瓶等物品,使該等物品自高處墜落並四散於地,致生公眾交通往來之危險;嗣因目擊者報警處理,乃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盧亮福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職務報告。

㈢臺南市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㈤現場及被告所丟擲物品之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於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之狀態存在,自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49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肆意由高處朝公眾往來之道路丟擲前揭「一」所述物品之行為,極可能擊中行經之人、車,或極易使車輛為緊急閃避而發生危險,即已造成使人、車難於通行之狀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㈡被告前於110年10月20日曾受前揭「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前開所犯均為故意犯罪,尚非偶然犯罪之人,又無視法紀而再犯本案,可見其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未能自前所受之刑之執行記取教訓,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明知自高處對道路丟擲物品,極易造成人、車往來之危險,竟僅因一時情緒不佳,即恣意為本案犯行,所為罔顧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危害公眾道路之正常通行往來,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2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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