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郁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交簡字第3969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郁凱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凌晨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長榮路五段由北向南方向行駛,在行經該路段與開元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此時適有告訴人李天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長榮路四段由南往北方向駛來,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超速前行,致被告之車輛右側車身與告訴人之車輛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肩拉傷、下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偵移調字第40號調解筆錄影本1紙可參(調院偵卷第2頁),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之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交簡卷第19頁)等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