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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46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郭千黛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玉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419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交簡字第3394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盈蓁告訴被告薛玉姫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附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394號卷內)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419號
  被   告 薛玉姫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玉姬於民國111年5月19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619巷由東往西方向
    行駛,途經該巷道與中華西街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直行往
    中華西街21巷時,原應注意其行向係閃光紅燈,為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參照),且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於注意禮讓,致與陳盈蓁所駕駛,沿中華西街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機車發
    生碰撞,使陳盈蓁人車倒地後受有雙手擦挫傷、左骨盆擦傷
    、左膝擦挫傷、左足擦挫傷、左上正中門齒及側門齒半脫位
    、左上犬齒挫傷等傷害。薛玉姬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權
    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
    肇事車輛之駕駛人,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盈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薛玉姬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盈蓁之指訴。
  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現場及車損照片16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㈡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6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