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嘉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楊嘉慶因侵占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如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而為上訴駁回的程序判決,因第二審法院並未進行實體審理而諭知罪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自應為原第一審法院。如檢察官所聲請的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毒品、贓物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58號判決以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程序上駁回被告之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及上開判決在卷可證。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58號判決係程序上駁回被告之上訴,並未就受刑人之罪刑為實體上審理,自非屬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聲請人依前揭法律規定,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案件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8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82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