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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全字第15號

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梁淑美

聲請人
周棋甯
被告
王瑞蓉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瑞蓉為聲請人父親周逢麟其中一任妻子,父親於民國91年間過世遺留財產,父親另一名妻子林治娟遲未執行遺囑,並與掌管周家公款之被告王瑞蓉一同蠶食鯨吞前開遺產,事發後,被告王瑞蓉簽發5張本票承諾賠償周家5名子女,卻不為給付,經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後,竟與被告A(綽號明吉)、B(綽號明惠)共同決議,於111年10月6日由A、B出面向聲請人訛稱聲請人與其他手足手上本票,因沒有金流均無效、無法向被告王瑞蓉追討到錢、其二人將協助居中與被告王瑞蓉協調云云,詐欺聲請人交付被告王瑞蓉所簽發到期日均為110年10月30日、票號CH674276、CH674280號、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600萬元之本票2紙,因認被告王瑞蓉與A、B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被告王瑞蓉騙回上開本票,極易遭人銷毀,而有湮滅、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故有搜索被告王瑞蓉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並扣押上開本票之必要等語。

二、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5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對於前條第3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219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告訴人周棋甯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保全證據,經承辦檢察官受理該聲請後,業以南檢文禮111保全137字第1119077537號函覆因無相當理由認被告涉嫌犯罪及聲請人所稱之本票存在於被告住處,核與搜索之要件不合等情駁回,有該署前開函文附卷可查,是本件告訴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其聲請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立法目的,係於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基於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之目的,按訴訟程序進行之階段,由特定之人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為一定之保全處分,以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之情形。故證據保全程序僅適用於調查刑事犯罪嫌疑之目的,並且限於該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上關聯性,又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始得為之;且保全證據方式之實施因事涉干預他人自由及基本權利,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衡酌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保全方法之實施是否有適當性、必要性及符合狹義比例原則等情,決定是否為證據保全之處分,以達成刑事訴訟法兼顧真實發現與人權保障之目的。是證據之保全,僅限於該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上之關聯性,並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始得為之;若無類此情形,則非證據保全之範疇。

五、經查:

㈠經本院依前開規定於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經檢察官於函覆援用前揭駁回聲請保全之理由,認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等情,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11月15日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㈡本院審酌聲請意旨暨所附證據資料,均為處理遺產、民事債務糾紛之內容,所附錄音譯文均為「非被告王瑞蓉」與「非聲請人」之人的對話內容,尚不足認係聲請人遭詐騙或已有足夠之犯罪嫌疑認被告王瑞蓉共同涉犯詐騙或上開本票在被告處所之情,自無法認定被告王瑞蓉有如聲請人所稱隱匿刑事證據之虞。故檢察官駁回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本件依現有卷證資料尚難認有何保全證據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聲請人之住所在臺南市,顯非在本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卻陳明指定住所在臺中市而「非在本院所在地有住所之人」劉不仕為送達代收人,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尚不生合法指定之效力。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全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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