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周紹武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政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政偉前為告訴人許慧萍配偶,知悉其自身並未罹患大腸癌,亦無法提供借款擔保物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3日19時許,在位於臺南市○市區○○街000號居所,傳送其罹患大腸癌之不實訊息,並允諾可提供黃金項鍊擔保債務,向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欲治療大腸癌,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18日21時11分許提領10萬元後交予被告。嗣被告拒不返還上開借款,告訴人發覺被告並未罹患大腸癌且所提供黃金項鍊並無價值,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配偶之間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及告訴人提出告訴時仍為夫妻,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告訴狀及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足徵告訴人於被害時及提出告訴時仍為被告之配偶,被告所犯親屬間詐欺罪,依上揭規定即屬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3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