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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貽明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裕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為憑,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已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故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7月30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5至8) 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49號  ⒈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9) 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50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3日 111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97、16898、15332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97、16898、15332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48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恐嚇取財得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8至19日 109年5月10日 11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368號、112年度偵字第3002、3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3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7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 24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 126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 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5月15日 113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112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9月6日 (撤回上訴)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8千元(編號1至4)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10月10日 起至同年月24日 止之某日 111年10月22至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5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8千元(編號1至4)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064號  ⒈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5至8) 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4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4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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