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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2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雅文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文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2,000元」應更正為「1,985元」。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關於「被告警詢之自白」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尚無詐欺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所得財物價額、尚未償還告訴人,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詐得之新臺幣1,985元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償還告訴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812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8月間,在不詳地點,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A
    02佯稱:可與其從事性交易,惟需先匯款車馬費云云,致A0
    2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6日23時6分匯款新臺幣2000元至A03
    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嗣A03收款後即封鎖A02,A02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提出其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截圖、上開郵局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26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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