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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蘇明道

       (徐建光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蘇明道律師、『徐建光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蘇明道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被告乙○等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判決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徐建光律師,業於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有聲請狀在卷可稽,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尚誤載有徐建光律師為選任辯護人,然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應依法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蘇明道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汪維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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