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十八分,在台南縣永康市○○○路二二七號,因與乙○○之夫謝清輝喝酒,致告訴人乙○○不滿,與甲○○發生口角,甲○○遂憤而毆打乙○○之臉部成傷,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犯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