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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義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子彈成品貳顆、改造子彈半成品六顆、改造彈頭三顆、改造工具銼刀七支、裝彈器一個、改造子彈說明書一張、改造掌心雷型手槍一枝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下旬某日,在台南縣新營市一家模型玩具店,購買掌心雷型金屬玩具手槍一枝和子彈後(此時均不具殺傷力),未經許可,竟在台南縣六甲鄉中社村中社四九七之三號其家中,將該玩具手槍之槍管內阻鐵車通,加以改造;惟尚欠缺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致未遂。乙○○又將子彈加裝直徑約6mm之鋼珠,改造成可擊發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後來經警察機關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改造掌心雷型手槍一枝(不具殺傷力)、改造子彈成品三顆(具殺傷力;鑑定時試射一發,尚扣案貳發)、半成品六顆、改造彈頭三顆、改造工具銼刀七支、裝彈器一個、改造子彈說明書一張。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時、檢察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復有上開查獲之改造掌心雷型手槍一枝、改造子彈成品三顆、半成品六顆、改造彈頭三顆、改造工具銼刀七支、裝彈器一個及改造子彈說明書一張等物扣案可稽。而且上開改造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之結果係:「掌心雷模型槍一枝,係仿Derringer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內阻鐵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視,其欠缺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改造子彈成品三顆,認均係由玩具槍用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6mm之鋼珠改造而成之改造子彈,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九一○○四四八二○號函附卷足憑。是以可知,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未經許可,將該玩具手槍之槍管內阻鐵車通,加以改造,惟尚欠缺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致未遂,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未遂罪;未經許可,將子彈加裝直徑約6mm之鋼珠,改造成可擊發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被告於同一時地,以一行為觸犯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未遂罪、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罪即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未遂罪處斷。被告已著手於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六條本文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改造子彈成品貳顆(具殺傷力;鑑定時試射一發,尚扣案貳發)為違禁物;改造子彈半成品六顆、改造彈頭三顆、改造工具銼刀七支、裝彈器一個、改造子彈說明書一張、改造掌心雷型手槍一枝(不具殺傷力),為被告所有供犯罪用之物,均各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本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蘇義洲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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