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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宋明中朱中和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蔡進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吳三旗
選任辯護人 翁秋銘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
蔡清河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李興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就證據能力之有無,

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一所示證據,有證據能力,列為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

附表二所示證據,無證據能力,審判期日不得提出主張。但得據為彈劾證據。

附表三所示證據,留待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前另行諭知。

理由

壹、【有證據能力之部分】

一、附表一於該附表理由欄註明「未經爭執」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既經被告方面表示同意採為證據,且無事實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5第1項等規定,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附表一所示各別被告之供述證據,雖依下述理由認為對該陳述之被告以外之其他被告無證據能力,但該等陳述之被告,均未主張其等自己之供述,係出於非任意性之陳述,該等陳述對於各該被告自己,亦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三、告發人係向司法警察機關或偵查機關舉發犯罪事實而要求訴追之(第三)人,其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非法定列舉之獨立證據方法,若以告發人所陳親身經歷之犯罪經過,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時,乃居於證人之地位,亦即其證據方法為證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64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亦無所謂告訴人、告發人於偵查階段不具證人適格之規定。辯護人等據此主張告發人癸○○於偵查中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即屬無據。是證人癸○○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既經依法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外部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再證人於偵查中如經具結,該具結應於同一偵查程序向後發生效力,毋庸逐次具結,亦屬當然之理,以下均不另贅述。

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子○○及被告吳三旗以證人身份於檢察官訊問時,經首次具結後之歷次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亦未見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①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參照)。本件無論依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或依現有卷存證據而為觀察,均無從獲致被告乙○○係因告發人癸○○與檢調人員之設計,始萌生犯意的之結論。從而辯護人等主張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之影音光碟及其譯文,係告發人癸○○與職司犯罪偵查公務員陷害教唆之結果而無證據能力云云,即無足取。②辯護人雖主張該等蒐證光碟呈現之影音內容與被告己○○及庚○○無涉,而主張對該等被告二人並無證據能力。然查,本件公訴人係起訴被告己○○及庚○○與被告乙○○、吳三旗共同向癸○○要求賄賂,故經公訴人主張作為證明被告乙○○及吳三旗要求賄賂之證據,當然與被告己○○及庚○○存有關聯性,辯護人徒以光碟內容未見被告己○○及庚○○之影像及聲音,即行主張該項證據與該二被告不具關聯性而無證據能力,亦無可採。③上述影音光碟顯示之影像及聲音包含二個部分,其一為該等影音所表彰之客觀事實,即各別被告自己於審判外之陳述,因非屬傳聞證據,本院認為此部分有證據能力。另一部分,即光碟內容攝錄所及人士之交談話語,交談之內容涉及發言者以外之被告之部分,本院認為屬傳聞證據,既經被告方面主張予以排除,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六、本件認為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並無陷害教唆之情形,既如前述,辯護人主張蒐證照片、台南市議會93年12月8、9日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亦屬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云云,同無可採,該等證據自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不具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癸○○、吳佩玲、林進崑;及被告乙○○、吳三旗、庚○○等人,於檢察事務官、調查局調查員或司法警察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對於陳述人以外之被告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既經被告方面明示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為不具證據能力。

二、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8條之3亦有明文;又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亦足參照。本件被告乙○○、己○○、庚○○、甲○○,及證人丙○○、陳進義、盧崑福、丁○○、壬○○等人,於

,均因實質上屬於證人之性質,且均未經具結,依前開說明,俱無證據能力。

三、告發人癸○○蒐證後交付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調查員之錄影、錄音光碟,包含「該等影音所表彰之客觀事實」及「攝錄所及人士之交談話語」二部分,業如前述。其中交談對話內容部分,涉及交談人以外之其他被告(如被告乙○○在與癸○○對話中提及副議長己○○部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台南市議會所屬人員辛○○及邱文進製作之報告,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上述證據均經被告方面陳明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見,復無法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特別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叁、【待調查後另行諭知證據能力部分】

一、附表三所示各被告所持用電話之通訊監察(監聽)譯文,因部分電話曾否經檢察官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未明,是否屬合法實施監聽尚待查證,應再加調查後留待審判期日另行宣示。

二、被告己○○、戊○○、乙○○、庚○○測謊結果,因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施測人員)詰問以調查是否適任測謊作為,亦應於完成該調查項目後,另行諭知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有證據能力之部分】:┌──┬─────────────┬────────────────────────┬────┐│卷次│ 證據名稱 │有無證據能力及其理由 │ 頁數 │├──┼─────────────┼────────────────────────┼────┤│② │癸○○931115偵訊【具結】 │有(詳理由壹之三)。 │ P40-43 │├──┼─────────────┼────────────────────────┼────┤│② │癸○○931207偵訊 │有(詳理由壹之三)。 │ P54-55 │├──┼─────────────┼────────────────────────┼────┤│② │癸○○931209偵訊【具結】 │有(詳理由壹之三)。 │ P57-61 │├──┼─────────────┼────────────────────────┼────┤│③ │癸○○931221偵訊 │有(詳理由壹之三)。 │ P62-67 │├──┼─────────────┼────────────────────────┼────┤│③ │吳佩玲931221偵訊【具結】 │有,未經爭執。 │ P46-50 │├──┼─────────────┼────────────────────────┼────┤│③ │林進崑931221偵訊【具結】 │有,未經爭執。 │P53-57 │├──┼─────────────┼────────────────────────┼────┤│② │子○○931209偵訊【具結】 │有(詳理由壹之四)。 │ P66-71 │├──┼─────────────┼────────────────────────┼────┤│② │被告吳三旗931209偵訊【具結│有,未經爭執。 │ P92-97 │├──┼─────────────┼────────────────────────┼────┤│③ │被告吳三旗940103偵訊 │有(詳理由壹之四)。 │P170-172│├──┼─────────────┼────────────────────────┼────┤│④ │被告吳三旗940131偵訊 │有(詳理由壹之四)。 │ P126 │├──┼─────────────┼────────────────────────┼────┤│④ │吳三旗940117偵訊 │有,未經爭執。 │ P87-88 │├──┼─────────────┼────────────────────────┼────┤│② │被告己○○931209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P132-136│├──┼─────────────┼────────────────────────┼────┤│④ │被告己○○940117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P64-67 │├──┼─────────────┼────────────────────────┼────┤│② │被告戊○○931209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P118-124│├──┼─────────────┼────────────────────────┼────┤│② │被告戊○○931209偵訊【具結│有,未經爭執,且已具結。 │P125-129│├──┼─────────────┼────────────────────────┼────┤│④ │被告戊○○940117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 P58-59 │├──┼─────────────┼────────────────────────┼────┤│④ │被告戊○○940117偵訊 │有,未經爭執。 │ P60-63 │├──┼─────────────┼────────────────────────┼────┤│④ │丙○○940117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 P50-54│├──┼─────────────┼────────────────────────┼────┤│④ │陳進義940117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 P29-32│├──┼─────────────┼────────────────────────┼────┤│④ │盧崑福940117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 P43-46│├──┼─────────────┼────────────────────────┼────┤│④ │翁榮0000000調查筆錄 │有,未經爭執。 │ P36-39│├──┼─────────────┼────────────────────────┼────┤│② │被告甲○○931209偵訊 │有,未經爭執。 │ ││ │(檢查事務官) │ │ P99-107│├──┼─────────────┼────────────────────────┼────┤│③ │江文雄、邱文進931229偵訊 │有,未經爭執,且已具結。 │ ││ │【均具結】 │ │P109-111│├──┼─────────────┼────────────────────────┼────┤│② │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①影像及聲音表彰之客觀事實,有(詳理由壹之五)。│ ││ │碟及其譯文影像及聲音表彰之│ │ P7-24││ │客觀事實,及陳述內容對發言│ │ ││ │之被告自己。 │ │ │├──┼─────────────┼────────────────────────┼────┤│② │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①影像及聲音表彰之客觀事實,有(詳理由壹之五)。│ ││ │碟及其譯文(第二次) │ │ P44-53│├──┼─────────────┼────────────────────────┼────┤│審 │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①影像及聲音表彰之客觀事實,有(詳理由壹之五)。│94年10月││ │碟及其譯文(94.12.07車上)│ │12日準備││ │ │ │程序筆錄│├──┼─────────────┼────────────────────────┼────┤│④ │0000000000通聯記錄(吳三 │有,未經爭執。 │ ││ │旗之妻) │ │ P77-78│├──┼─────────────┼────────────────────────┼────┤│⑥ │0000000000(被告吳三旗)通│有,未經爭執。 │ ││ │聯記錄 │ │ P9-10│├──┼─────────────┼────────────────────────┼────┤│② │各項資本支出費用排序及明 │有,未經爭執。 │ ││ │細表 │ │ P6 │├──┼─────────────┼────────────────────────┼────┤│② │查獲現場照片10幀 │有,未經爭執。 │P113-117│├──┼─────────────┼────────────────────────┼────┤│⑥ │蒐證相片2幀 │有(詳理由壹之六)。 │ P11 │├──┼─────────────┼────────────────────────┼────┤│③ │台南市議會93年12月8、9日監│有(詳理由壹之六)。 │ ││ │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及說明 │ │P134-145│├──┼─────────────┼────────────────────────┼────┤│① │乙○○(台南市億載金城前)│有,未經爭執。 │P6-8 ││ │搜索扣押筆錄 │ │ │├──┼─────────────┼────────────────────────┼────┤│① │在「健友撞球場」(台南市安│有,未經爭執。 │P12-14 ││ │南區○○路○段324號)對被告│ │ ││ │甲○○之搜索扣押筆錄 │ │ │├──┼─────────────┼────────────────────────┼────┤│⑦ │台南市94年度公園闢建、區里│有,未經爭執。 │P11 ││ │活動中心新建、道路開闢及拓│ │ ││ │寬土地徵收經費來源表(關於│ │ ││ │系爭I-14-12M)部分 │ │ │├──┼─────────────┼────────────────────────┼────┤│⑦ │會議紀錄(聯審召集人裁示:│有,未經爭執。 │P30 ││ │若屬延續工程者照案通過,非│ │ ││ │者依大會決議延後審理;明細│ │ ││ │) │ │ │├──┼─────────────┼────────────────────────┼────┤│⑦ │議長黃郁文入出監紀錄 │有,未經爭執。 │P75 │├──┼─────────────┼────────────────────────┼────┤│扣壹│「臺灣省台南市環境改造特別│有,未經爭執。 │ ││ │預算」(乙冊) │ │ │├──┼─────────────┼────────────────────────┼────┤│扣貳│台南市政府九十四年度單位預│有,未經爭執。 │ ││ │算(乙冊) │ │ │├──┼─────────────┼────────────────────────┼────┤│扣叁│台南市議會審議九十四年度總│有,未經爭執。 │ ││ │預算大會決議(柒頁) │ │ │├──┼─────────────┼────────────────────────┼────┤│扣肆│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第六次定│有,未經爭執。 │ ││ │期大會審議資料(叁冊) │ │ │├──┼─────────────┼────────────────────────┼────┤│扣伍│南市議會第十五屆第六次定期│有,未經爭執。 │ ││ │大會第二、三讀會錄音帶(乙│ │ ││ │捲) │ │ │├──┼─────────────┼────────────────────────┼────┤│扣陸│台南市議會議員發言次序表(│有,未經爭執。 │ ││ │肆頁)及出席狀況資料 │ │ │├──┼─────────────┼────────────────────────┼────┤│扣柒│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第六次定│有,未經爭執。 │ ││ │期大會93.13.08及09議會錄影│ │ ││ │帶(乙捲) │ │ │├──┼─────────────┼────────────────────────┼────┤│扣捌│台南市議會第十五屆第六次定│有,未經爭執。 │ ││ │期大會監視錄影帶(伍捲) │ │ │├──┼─────────────┼────────────────────────┼────┤│審 │台南市政府940914函覆「健友│有,未經爭執。 │P295-296││ │撞球館」營利事業登記抄本 │ │ │├──┼─────────────┼────────────────────────┼────┤│審 │台南市議會940916函覆台南市│有,未經爭執。 │P300-312││ │議會議事規則 │ │ │├──┼─────────────┼────────────────────────┼────┤│審 │內政部940928函覆系爭土地徵│有,未經爭執。 │P314 ││ │收案是否生效意見 │ │ │├──┼─────────────┼────────────────────────┼────┤│審 │94年9月8日準備程序中受命法│有(詳理由壹之五)。 │P227 ││ │官勘驗蒐證光碟結果。 │ │ │├──┼─────────────┼────────────────────────┼────┤│審 │94年10月5日受命法官勘驗扣 │有,未經爭執。 │ ││ │案錄音帶之勘驗筆錄。 │ │ │├──┼─────────────┼────────────────────────┼────┤│審 │94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中受命│有(詳理由壹之五)。 │ ││ │法勘驗蒐證光碟結果。 │ │ │├──┼─────────────┼────────────────────────┼────┤│② │被告乙○○931209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76-79 │├──┼─────────────┼────────────────────────┼────┤│② │被告乙○○931209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80-86 │├──┼─────────────┼────────────────────────┼────┤│③ │被告乙○○931216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24-26 │├──┼─────────────┼────────────────────────┼────┤│③ │被告乙○○931216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27-30 │├──┼─────────────┼────────────────────────┼────┤│③ │被告乙○○931224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82-84 │├──┼─────────────┼────────────────────────┼────┤│③ │被告乙○○931228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92-96 │├──┼─────────────┼────────────────────────┼────┤│③ │被告乙○○940103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58-162│├──┼─────────────┼────────────────────────┼────┤│③ │被告乙○○940103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63-167│├──┼─────────────┼────────────────────────┼────┤│④ │被告乙○○940113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10-12 │├──┼─────────────┼────────────────────────┼────┤│④ │被告乙○○940131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21-124│├──┼─────────────┼────────────────────────┼────┤│④ │被告乙○○940131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125 │├──┼─────────────┼────────────────────────┼────┤│④ │乙○○940117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84-86 │├──┼─────────────┼────────────────────────┼────┤│② │被告吳三旗931209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87-91 │├──┼─────────────┼────────────────────────┼────┤│③ │被告吳三旗931216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14-18 │├──┼─────────────┼────────────────────────┼────┤│③ │被告吳三旗940103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68-169│├──┼─────────────┼────────────────────────┼────┤│④ │被告吳三旗940113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 P13-15 │├──┼─────────────┼────────────────────────┼────┤│② │被告己○○931209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37-141│├──┼─────────────┼────────────────────────┼────┤│④ │被告己○○940117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68-70 │├──┼─────────────┼────────────────────────┼────┤│③ │被告庚○○931210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34-39 │├──┼─────────────┼────────────────────────┼────┤│④ │被告庚○○940117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71-76 │├──┼─────────────┼────────────────────────┼────┤│④ │被告庚○○940117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79-83 │├──┼─────────────┼────────────────────────┼────┤│④ │被告庚○○940131調查筆錄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18-120│├──┼─────────────┼────────────────────────┼────┤│② │被告甲○○931209偵訊 │①對自己有證據能力。 │P108-112│├──┴─────────────┴────────────────────────┴────┤│※註明「扣壹、扣貳...」者,係指扣押物品及編號。※註明「審」者,係指本院審理卷。 │└──────────────────────────────────────────────┘附表二【不具證據能力部分】:┌──┬─────────────┬────────────────────────┬────┐│卷次│ 證據名稱 │ 有無證據能力及其理由 │ 頁數 │├──┼─────────────┼────────────────────────┼────┤│② │癸○○931026調查筆錄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4-5 │├──┼─────────────┼────────────────────────┼────┤│③ │癸○○931221調查筆錄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58-61 │├──┼─────────────┼────────────────────────┼────┤│③ │吳佩玲931221調查筆錄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44-45 │├──┼─────────────┼────────────────────────┼────┤│③ │林進崑931221調查筆錄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51-52 │├──┼─────────────┼────────────────────────┼────┤│② │子○○931209調查筆錄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62-65 │├──┼─────────────┼────────────────────────┼────┤│② │被告乙○○931209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76-79 ││ │ │ │ │├──┼─────────────┼────────────────────────┼────┤│② │被告乙○○931209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 P80-86 │├──┼─────────────┼────────────────────────┼────┤│③ │被告乙○○931216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24-26 ││ │ │ │ │├──┼─────────────┼────────────────────────┼────┤│③ │被告乙○○931216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 P27-30 │├──┼─────────────┼────────────────────────┼────┤│③ │被告乙○○931224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82-84 ││ │ │ │ │├──┼─────────────┼────────────────────────┼────┤│③ │被告乙○○931228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 P92-96 │├──┼─────────────┼────────────────────────┼────┤│③ │被告乙○○940103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P158-162││ │ │ │ │├──┼─────────────┼────────────────────────┼────┤│③ │被告乙○○940103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P163-167│├──┼─────────────┼────────────────────────┼────┤│④ │被告乙○○940113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10-12 ││ │ │ │ │├──┼─────────────┼────────────────────────┼────┤│④ │被告乙○○940131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P121-124││ │ │ │ │├──┼─────────────┼────────────────────────┼────┤│④ │被告乙○○940131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 P125 │├──┼─────────────┼────────────────────────┼────┤│④ │乙○○940117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P84-86 │├──┼─────────────┼────────────────────────┼────┤│② │被告吳三旗931209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87-91 ││ │ │ │ │├──┼─────────────┼────────────────────────┼────┤│③ │被告吳三旗931216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14-18 ││ │ │ │ │├──┼─────────────┼────────────────────────┼────┤│③ │被告吳三旗940103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P168-169││ │ │ │ │├──┼─────────────┼────────────────────────┼────┤│④ │被告吳三旗940113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 P13-15 ││ │ │ │ │├──┼─────────────┼────────────────────────┼────┤│② │被告己○○931209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P137-141│├──┼─────────────┼────────────────────────┼────┤│④ │被告己○○940117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P68-70 │├──┼─────────────┼────────────────────────┼────┤│③ │被告庚○○931210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P34-39 ││ │ │ │ │├──┼─────────────┼────────────────────────┼────┤│④ │被告庚○○940117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P71-76 ││ │ │ │ │├──┼─────────────┼────────────────────────┼────┤│④ │被告庚○○940117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P79-83 │├──┼─────────────┼────────────────────────┼────┤│④ │被告庚○○940131調查筆錄 │②對其他被告,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P118-120││ │ │ │ │├──┼─────────────┼────────────────────────┼────┤│④ │陳進義940117偵訊 │無,未經具結。 │ P33-35│├──┼─────────────┼────────────────────────┼────┤│④ │盧崑福940117偵訊 │無,未經具結。 │ P47-49│├──┼─────────────┼────────────────────────┼────┤│④ │翁榮0000000偵訊 │無,未經具結。 │ P40-42│├──┼─────────────┼────────────────────────┼────┤│④ │壬○○940121偵訊 │無,未經具結。 │P111-113│├──┼─────────────┼────────────────────────┼────┤│② │被告甲○○931209偵訊 │②對其他被告,無,未經具結。 │P108-112│├──┼─────────────┼────────────────────────┼────┤│③ │被告甲○○931228偵訊 │同上。 │P90-91、││ │ │ │P100-101│├──┼─────────────┼────────────────────────┼────┤│② │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②錄音中人物交談中談及被告被告乙○○、被告庚○○│ ││ │碟及其譯文 │告之事實,無(詳理由貳之三)。 │ P7-24││ │ │ │ │├──┼─────────────┼────────────────────────┼────┤│② │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②錄音中人物交談中談及被告被告乙○○、被告庚○○│ ││ │碟及其譯文(第二次) │告之事實,無(詳理由貳之三)。 │ P44-53│├──┼─────────────┼────────────────────────┼────┤│審 │癸○○與被告乙○○談話內容│②錄音中人物交談中談及被告被告乙○○、被告庚○○│94年10月││ │碟及其譯文(94.12.07車上)│告之事實,無(詳理由貳之三)。 │12日準備││ │ │ │程序筆錄│├──┼─────────────┼────────────────────────┼────┤│③ │台南市議會第15屆第6次定期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 ││ │大會審議過程報告 │ │P120-124││ │(辛○○製作之報告) │ │P128-132│├──┼─────────────┼────────────────────────┼────┤│③ │931216邱文進報告書 │無,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 P127 │├──┴─────────────┴────────────────────────┴────┤│※註明「審」者,係指本院審理卷。 │└──────────────────────────────────────────────┘附表三【待調查後另行諭知證據能力部分】:┌──┬─────────────┬────────────────────────┬────┐│卷次│ 證據名稱 │ 有無證據能力及其理由 │ 頁數 │├──┼─────────────┼────────────────────────┼────┤│⑦ │0000000000庚○○監聽譯文 │【不明,待調查】 │ ││ │(931208) │ │P362-363│├──┼─────────────┼────────────────────────┼────┤│⑦ │93年度他字第1048號貪瀆案 │【不明,待調查】 │ ││ │「被告甲○○」監聽譯文 │ │ P285│├──┼─────────────┼────────────────────────┼────┤│⑦ │93年度他字第1048號貪瀆案 │【不明,待調查】 │ ││ │「被告乙○○」監聽譯文 │ │P286-293│├──┼─────────────┼────────────────────────┼────┤│⑦ │93年度他字第1048號貪瀆案 │【不明,待調查】 │ ││ │「被告庚○○」監聽譯文 │ │P294-296│├──┼─────────────┼────────────────────────┼────┤│⑦ │93年度他字第1048號貪瀆案 │【不明,待調查】 │ ││ │「被告庚○○」監聽譯文 │ │P299-303│├──┼─────────────┼────────────────────────┼────┤│⑦ │93年度他字第1048號貪瀆案 │【不明,待調查】 │ ││ │「吳三旗」監聽譯文 │ │ P304 │├──┼─────────────┼────────────────────────┼────┤│⑦ │93年度他字第1048號貪瀆案 │【不明,待調查】 │ ││ │「被告庚○○」監聽譯文 │ │P305-308│├──┼─────────────┼────────────────────────┼────┤│⑦ │0000000000吳三旗行動電話 │【不明,待調查】 │ ││ │監聽譯文(000000-0000) │ │P347-352│├──┼─────────────┼────────────────────────┼────┤│⑦ │0000000000吳助理監聽譯文 │【不明,待調查】 │ ││ │(931205) │ │ P353│├──┼─────────────┼────────────────────────┼────┤│⑦ │0000000000吳三旗監聽譯文 │【不明,待調查】 │ ││ │(931208、931208) │ │P355-357│├──┼─────────────┼────────────────────────┼────┤│⑦ │0000000000被告乙○○行動電│【不明,待調查】 │ ││ │監聽譯文(000000-0000) │ │P400-409│├──┼─────────────┼────────────────────────┼────┤│⑤ │被告己○○、被告戊○○、被│【不明,待調查】 │ ││ │告乙○○、被告庚○○測謊 │ │ ││ │940218調科南字第09400051 │ │ ││ │490號測謊鑑定過程參考資料 │ │ P51-6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關於自己以外其他被告之事實上陳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欽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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