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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7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沈揚仁鄭文祺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卷附證據,足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本院起訴移審之訊問程序中均否認犯行且陳述互核相歧,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相互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簽發押票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先後於九十五年十月十日、同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六年二月十日均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暨辯護人就前揭裁定(主文為「(第一項)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第二項)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本院卷卷二第二八五至二八七頁)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五三號裁定諭知「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卷卷三第一七六至一七八頁)。本院評議後,認前開裁定之主文前段既已諭知「原裁定撤銷」,遂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發釋票釋放被告甲○○(本院卷卷三第一七八之一頁),被告甲○○並於同日因詐欺罪轉入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本院卷卷三第二三六頁)。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甲○○前揭詐欺罪經減刑後之刑期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屆滿,本院遂自同日(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事由,且本案尚在審理中,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簽發押票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卷卷四第一00至一0二頁)。

二、本院依法訊問被告甲○○後,認依被告二人之歷次供述、被告二人改列證人身分後所為之證述,其餘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聯紀錄、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甲○○自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否認犯行,辯稱純係正當防衛,且陳述內容與其他證人陳述互核相歧,前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揭自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之裁定雖經撤銷,然被告甲○○自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止,確實處於羈押狀態,且第一審延長羈押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即六十日),是應將前揭業已經過之羈押期間(共一月又十四日)及再執行羈押所經過之期間(即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算十六日)併計。爰就被告甲○○裁定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之法定本刑既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顯非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是本案即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所謂第一審延長羈押期間限於三次之限制,附此敘明。

三、被告甲○○雖以其父母年事甚高,欲返家略盡孝道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辯護人亦為被告甲○○聲請停止羈押云云。惟本院審酌全情,認被告甲○○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欲返家陪伴父母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具保聲請不得駁回之事由,本案審理程序亦尚在持續進行(即將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續行審理),為確保審理程序得以順利繼續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上揭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代替,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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