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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81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五六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國輝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8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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