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五六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國輝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