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29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英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2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內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故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因交通違規,為圖逃避行政處罰,而冒用他人之名義接受舉發違規,危及行政機關對於交通管理處罰之正確性,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其犯罪所生危害非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卷第14頁)「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內偽造之「甲○○」署押1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29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