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一至六之犯罪日期欄內之「九十七年三月間」均應更正為「九十四年三月間」外,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