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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一至六之犯罪日期欄內之「九十七年三月間」均應更正為「九十四年三月間」外,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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