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21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522
號),本院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
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其「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處之刑」欄內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自民國87年3月間起至96年12月6日止,受僱於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林內公司)臺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對外招攬經銷商,並向經銷商送貨及收取貨款,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自96年6月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之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下列行為:
㈠、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未向臺灣林內公司訂購如附表所載之出貨機種、數量及金額之貨物,竟冒用前揭客戶之名義而虛構上述不實之訂購資訊,使臺灣林內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出貨而委由甲○○送達,甲○○於收受貨物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灣林內公司送貨單之收貨人簽章欄上,偽簽客戶或其員工之署名,或蓋用自行偽刻之「雅居廚具」客戶印章,並偽簽該客戶或其員工之署名,或以蓋用自行偽刻之「雅居廚具」客戶印章等方式,誆稱前開客戶確已簽收貨物,再持該送貨單之私文書繳回臺灣林內公司,使臺灣林內公司因而交付總計貨款達新臺幣125萬7千8百37 元貨物(起訴書誤為149萬4千3百61元)之貨物,足以生損害於臺灣林內公司、被冒名客戶、被偽簽之員工(其犯罪時間、方式、被害人及送貨單明細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甲○○於得手後便將詐得之貨物轉售予私下承接之客戶以賺取差價。
㈡、甲○○利用收取貨款業務之機會,將如附表二所示客戶繳付用以清償貨款之現金或支票,總計達142萬8千4百33元(起訴書誤為119萬3千7百39元),變易持有而為所有之意思,侵佔入已,供己花用(其犯罪時間、方式、被害人及送貨單明細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嗣因甲○○詐取貨物或侵佔貨款後,將其中附表1編號1、3、8及附表2編號12、40、41、44、45、58所示貨款,改以其備註欄所示,持駱月美或莊許西名義簽發之支票繳回臺灣林內公司,惟上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而未獲兌現,始公司查覺有異,經質問甲○○後知悉上情。
二、本件犯罪證據如下:除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及告訴人於審理中補提送貨單影本乙紙(見本院卷第67頁),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如附表一、二之「所處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法條及罪名。其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署押、印文,係偽造私文書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為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將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其修正立法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刑法第56條修正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前後多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利用業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並予侵占之行為,因其業務行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揆諸上開說明,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評價上應認僅各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其於附表一所示各行內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因其係於所犯詐欺取財罪得逞後,方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非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其詐欺取財之手段,此一事實,亦據被告於審理中供明,是其各該犯行所犯該二罪,均各係本於二行為所為,並非一行為所為,二者間自不成立想像競合犯,故與附表2所犯業務侵占罪間,均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擔任告訴人林內公司之業務員期間,竟不知忠於職守,謹守本分,先後47次行使私文書、詐欺取財及75次侵占貨款,甚損該公司之信譽及財物,犯罪所得總金額高達268萬6千2 百70元之多,所生危害已重,且迄未與該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惟無犯罪刑罰前科,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因一時貪念致罹本罪,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參酌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所得之多寡、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之「所處之刑」所示之刑,並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且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犯行之「所處之刑欄」內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雖未扣案,但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各依法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附表一:(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犯罪時間、方式、及被害人 │ 送貨單明細 │所犯法條│ 所處之刑 │ 備 考 │ │號│ │ │ 及罪名 │ │ │ ├─┼───────────────────┼───────────┼────┼─────────────┼───────────┤ │ 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6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學甲名義,向台灣林內工業股│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1 │ │ │份有限公司 (下稱林內公司)訂購如送貨單 │0000000 RU-1070RF45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伍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辦│0000000 RU-1070RF5台出│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孟乾」署│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8│ │ │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於│貨總金額:188,0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800元、發票日96年10月5│ │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一式四聯(白色│ │6條、第 │ │日、票號LA0000000號、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 │210條行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社│ │ │戶聯)之該送貨單之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使偽造私│ │支票乙紙 │ │ │寫之方式偽造「陳孟乾」署押各乙枚,並將│ │文書罪。│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 │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學甲及陳孟乾。 │ │ │ │ │ ├─┼───────────────────┼───────────┼────┼─────────────┼───────────┤ │ 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9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學甲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S1B C.K.D│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_底坐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孟乾」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5,192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陳孟乾」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學甲及陳孟乾。 │ │ │ │ │ ├─┼───────────────────┼───────────┼────┼─────────────┼───────────┤ │ 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2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R-55S1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7│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W-50S保溫鍋 1│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琦玉」署│0000元、發票日96年10月│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5日、票號LA0000000號、│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R-50A 3台 │6條、第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社│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0000000 RR-50A 6台 │210條行 │ │支票乙紙 │ │ │寫之方式偽造「陳琦玉」署押各乙枚,並將│出貨總金額:42,000元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媛屋及陳琦玉。 │ │ │ │ │ ├─┼───────────────────┼───────────┼────┼─────────────┼───────────┤ │ 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 15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55,20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藍玉琦」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藍玉琦」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媛屋及藍玉琦。 │ │ │ │ │ ├─┼───────────────────┼───────────┼────┼─────────────┼───────────┤ │ 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4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 20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73,60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藍玉琦」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藍玉琦」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媛屋及藍玉琦。 │ │ │ │ │ ├─┼───────────────────┼───────────┼────┼─────────────┼───────────┤ │ 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煮飯鍋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18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媛屋」署押│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R-50A 2台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73,600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媛屋」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及客戶媛屋。 │ │ │ │ │ ├─┼───────────────────┼───────────┼────┼─────────────┼───────────┤ │ 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6 │ │ │送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R-501K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R-50A煮飯器 7│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佑林」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R-50A煮飯器 3│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台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陳佑林」署押各乙枚,並將│0000000 RW-50S保溫鍋 1│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台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出貨總金額:44,400元 │ │ │ │ │ │內公司、客戶媛屋及陳佑林。 │ │ │ │ │ ├─┼───────────────────┼───────────┼────┼─────────────┼───────────┤ │ 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6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BTS-2C_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0000000 RB-2GB_WR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9│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0000000 RH-7177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8800元、發票日96年9月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出貨總金額:9,3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30日、票號LA0000000號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 │210條行 │顆均沒收。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 │使偽造私│ │社支票乙紙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 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7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H-7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0000000 RBTS-2C_S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出貨總金額:5,02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 │使偽造私│ │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KD-180S(W)烘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碗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0000000 RH-9073W抽油煙│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機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0000000 RB-31G_L_B 1台│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出貨總金額:11,770元 │使偽造私│ │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73W抽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6,98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6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6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31S排油煙│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4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44,66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9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2GMB_BR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7,06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0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H-7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4,16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7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2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H-9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2,71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07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3,66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7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66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9031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9,21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8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B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3GB_WR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1262排油煙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BTS-2C_W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出貨總金額:19,310元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30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3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C_W 5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177K 5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29,94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3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B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H-8073W抽油煙│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機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0000000 RKD-180(W)烘碗│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機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出貨總金額:10,940元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將此罪(附表憑│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證編號3-37)重覆論列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二罪,即將同一出貨單(│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1,83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0000 000000000)憑證重│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覆編寫憑證3-39,經蒞庭│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檢察官當庭刪除憑證編號│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3-39。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21981 RB-111(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 RBTS-207(S) 1台│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BTS-207(S) 1台│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RKD-150(W) 1台│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9,00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2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KD-190S(W)烘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碗機 1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0000000 RKD-190UV(W)烘│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碗機 1台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並│0000000 RB-2GMB_BR 1台│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出貨總金額:18,030元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雅居及吳維哲。 │ │ │ │ │ ├─┼───────────────────┼───────────┼────┼─────────────┼───────────┤ │2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6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BTS-2G_W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0000000 0AU(W)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H-8073W抽油煙│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機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0000000 RKD-190S(W)烘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碗機 1台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機 2台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出貨總金額:19,705元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8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BTS-207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0000000 RH-3177S 2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出貨總金額:8,8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嵌入│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式二口)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KD-190(W)烘碗│刑法第21│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雅居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具」印章乙顆均沒收。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H-8177K 2台 │210條行 │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出貨總金額:9,780元 │使偽造私│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文書罪。│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及客戶雅居廚具。 │ │ │ │ │ ├─┼───────────────────┼───────────┼────┼─────────────┼───────────┤ │2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嵌入│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1,83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4)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C_S(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業務侵占罪,經蒞庭檢察│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林鳳蘭」署│官當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7177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5,0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財罪。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林鳳蘭」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林鳳蘭。 │ │ │ │ │ ├─┼───────────────────┼───────────┼────┼─────────────┼───────────┤ │2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WR(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H-8177S 2台 │刑法第21│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雅居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RBTS-207 1台 │6條、第 │具」印章乙顆均沒收。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11,290元 │210條行 │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使偽造私│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文書罪。│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及客戶雅居廚具。 │ │ │ │ │ ├─┼───────────────────┼───────────┼────┼─────────────┼───────────┤ │3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機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署押│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9,140元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雅居」署押各乙枚,並將其│ │使偽造私│ │ │ │ │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 │文書罪。│ │ │ │ │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 │ │ │ │ │ │公司及客戶雅居。 │ │ │ │ │ ├─┼───────────────────┼───────────┼────┼─────────────┼───────────┤ │3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4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MB_BK(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檯面式二)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4,30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2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8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52_R_W(│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嵌入式)2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10,492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7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8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4,31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8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63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B-3GMB_BR(檯│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面式三)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14,24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柏御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4-1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2CG_B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17,55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王明德」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王明德」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柏御及王明德。 │ │ │ │ │ ├─┼───────────────────┼───────────┼────┼─────────────┼───────────┤ │3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東北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7-1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UD-1202RF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6,063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明輝」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陳明輝」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東北及陳明輝。 │ │ │ │ │ ├─┼───────────────────┼───────────┼────┼─────────────┼───────────┤ │3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東北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7-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D-1202RF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6,063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東北」署押│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東北」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及客戶東北。 │ │ │ │ │ ├─┼───────────────────┼───────────┼────┼─────────────┼───────────┤ │3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日,冒用客戶展瑞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2-2)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67090 RH-8176S 3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業務侵占罪,經蒞庭檢察│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67080 RH-8176S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林香如」署│官當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14,432元 │刑法第21│押及「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財罪。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林香如」署押,以其所偽│ │使偽造私│ │ │ │ │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白│ │ │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回│ │ │ │ │ │ │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戶│ │ │ │ │ │ │展瑞、雅居廚具及林香如。 │ │ │ │ │ ├─┼───────────────────┼───────────┼────┼─────────────┼───────────┤ │3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5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MB_BR(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73W抽油煙│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210條行 │沒收。 │ │ │ │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於│機 3台 │使偽造私│ │ │ │ │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枚│出貨總金額:24,130元 │文書罪。│ │ │ │ │,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 │ │ │ │ │ │、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 │ │ │ │ │ │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6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C_W(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31K排油煙│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KD-190S(W)烘 │210條行 │沒收。 │ │ │ │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於│碗機 1台 │使偽造私│ │ │ │ │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枚│0000000 RKD-180(Y)烘碗│文書罪。│ │ │ │ │,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機(銀) 1台 │ │ │ │ │ │、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出貨總金額:13,630元 │ │ │ │ │ │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7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H-7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4,160元 │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9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H-9177K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出貨總金額:2,43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10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H-931S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9026排油煙 │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機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出貨總金額:10,510元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4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11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BTS-2C_W(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B-3EHⅡ(檯面│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式三口)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出貨總金額:8,350元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獅頭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4-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1070RF熱水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伍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器 35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楊招好」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U-1070RF熱水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器 15台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內,以複寫之方偽造│出貨總金額:188,000元 │210條行 │ │ │ │ │「楊招好」署押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白│ │使偽造私│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回│ │文書罪。│ │ │ │ │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戶│ │ │ │ │ │ │獅頭及楊招好。 │ │ │ │ │ ├─┼───────────────────┼───────────┼────┼─────────────┼───────────┤ │4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隆美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6-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1070RF熱水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器 20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羅隆吉」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75,2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偽造「羅隆吉」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隆美及羅隆吉。 │ │ │ │ │ ├─┼───────────────────┼───────────┼────┼─────────────┼───────────┤ │4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4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隆美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6-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1070RF熱水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器 30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羅隆吉」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112,8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偽造「羅隆吉」署押各乙枚,並將其│ │使偽造私│ │ │ │ │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 │文書罪。│ │ │ │ │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 │ │ │ │ │ │公司、客戶隆美及羅隆吉。 │ │ │ │ │ └─┴───────────────────┴───────────┴────┴─────────────┴───────────┘ 附表二:(業務侵占部分) ┌─┬───────────────────┬───────────┬────┬────┬───────────┐ │編│ 犯罪時間、方式及被害人 │ 送貨單明細 │所犯法條│所處之刑│ 備 考 │ │號│ │ │ 及罪名 │ │ │ ├─┼───────────────────┼───────────┼────┼────┼───────────┤ │ 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處有期徒│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學甲」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6條第2項│刑壹年貳│1-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A-1300WF-SD │業務侵占│月。 │ │ │ │新臺幣(以下同)25300元】,易持有為所 │熱水器 1台 │罪 │ │ │ │ │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A-1300WF-SD │ │ │ │ │ │ │熱水器 2台 │ │ │ │ ├─┼───────────────────┼───────────┤ │ ├───────────┤ │ 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23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 │ │ │38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8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130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KD-180(W)烘碗│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177K 2台 │ │ │ │ │ │ │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 ├───────────┤ │ 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25616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TS-2C_W 1台 │ │ │ │ │ │ │0000000 RTS-227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IS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73W抽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2台 │ │ │ │ ├─┼───────────────────┼───────────┤ │ ├───────────┤ │ 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77S抽油煙│ │ │ │ │ │25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160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RB-2GB(WR) 1台│ │ │ │ │ │ │0000000 RKD-180S(W) 1 │ │ │ │ │ │ │台 │ │ │ │ ├─┼───────────────────┼───────────┤ │ ├───────────┤ │ 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25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45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 │ │ │154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碗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2GB_WR 1台 │ │ │ │ │ │ │0000000 RH-9066排油煙 │ │ │ │ │ │ │機 1台 │ │ │ │ ├─┼───────────────────┼───────────┤ │ ├───────────┤ │1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WR 1台 │ │ │ │ │ │115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供己所花用。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 │1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W 1台 │ │ │ │ │ │1626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244700元、發票日96年 │ │ │ │0000000 RKD-180UV(W)烘│ │ │11月5日、票號LA00298 │ │ │ │碗機 1台 │ │ │74號、付款人台南第三 │ │ │ │ RUD-1202RF 1台│ │ │用合作社支票乙紙 │ │ │ │ │ │ │ │ ├─┼───────────────────┼───────────┤ │ ├───────────┤ │1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41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8 1台 │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WR 1台 │ │ │ │ │ │257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 │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 │0000000 RH-8021排油煙 │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2台 │ │ │ │ ├─┼───────────────────┼───────────┤ │ ├───────────┤ │1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6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MB_BR 1台│ │ │ │ │ │117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66排油煙 │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 │1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25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8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W 1台 │ │ │ │ │ │86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1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93MT_R 1│ │ │ │ │ │19171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KD-6032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 │2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4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73W抽油煙│ │ │ │ │ │34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2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2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6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2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26抽油煙 │ │ │ │ │ │193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3GB_WR 1台 │ │ │ │ │ │ │0000000 RKD-6032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2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70610 RKD-6032 1台 │ │ │ │ │ │118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21221 RB-2GB(BR)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2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2台 │ │ │ │ │ │87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60烘碗機 │ │ │ │ │ │ │1台 │ │ │ │ ├─┼───────────────────┼───────────┤ │ ├───────────┤ │2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BR 1台 │ │ │ │ │ │109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21排油煙 │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2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4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GB_WR 1台 │ │ │ │ │ │195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73W抽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 │0000000 RKD-6032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2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KD-190(W)烘碗│ │ │ │ │ │56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 │2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100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 │3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104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63排油煙 │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 RH-8177K 1台 │ │ │ │ ├─┼───────────────────┼───────────┤ │ ├───────────┤ │3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SORD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9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45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3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2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 55)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R_W(檯│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173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面式三口) 1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9026抽油煙 │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機 1台 │ │ │侵占罪。 │ │ │ │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3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G_W(嵌 │ │ │ │ │ │30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入式二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3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檯 │ │ │ │ │ │83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面式二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3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SORD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G_W(嵌 │ │ │ │ │ │275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入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A-1800WF_SD │ │ │ │ │ │ │熱水器 2台 │ │ │ │ │ │ │0000000 RKD-4521烘碗機│ │ │ │ │ │ │1台 │ │ │ │ ├─┼───────────────────┼───────────┤ │ ├───────────┤ │3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8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檯 │ │ │ │ │ │83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面式二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3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7031S排油煙│ │ │ │ │ │41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3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 │ │ │10850元),部分(9140元)易持有為所有 │碗機 1台 │ │ │ │ │ │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2GB_WR(檯 │ │ │ │ │ │ │面式二口) 1台 │ │ │ │ ├─┼───────────────────┼───────────┤ │ ├───────────┤ │3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ISHZ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GB_BR(檯 │ │ │ │ │ │59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面式三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4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9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柏御」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4-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R_B 1台│ │ │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2 │ │ │110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7800元、發票日96年9月 │ │ │供己所花用。 │碗機 1台 │ │ │30日、票號LA0000000號 │ │ │ │ │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 │ │ │ │ │ │社支票乙紙 │ │ │ │ │ │ │ │ ├─┼───────────────────┼───────────┤ │ ├───────────┤ │4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文鴻」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5-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TS-235T 18台 │ │ │ │ │ │810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BTS-232T_W 1 │ │ │繳交莊許西簽發之面額5 │ │ │供己所花用。 │台 │ │ │7000元、發票日96年10月│ │ │ │0000000 RBTS-232T_W 1 │ │ │5日、票號0000000號、付│ │ │ │台 │ │ │款人京城銀行關廟分行支│ │ │ │ │ │ │票乙紙 │ ├─┼───────────────────┼───────────┤ │ ├───────────┤ │4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文鴻」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5-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6S排油煙│ │ │ │ │ │182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5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4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文鴻」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5-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398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 8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 │器 2台 │ │ │ │ │ │ │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 │器 1台 │ │ │ │ ├─┼───────────────────┼───────────┤ │ ├───────────┤ │4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大欣行」繳付│ │ │ │6-1 │ │ │用以清償貨款支票(49920元),易持有為 │ │ │ │繳交莊許西簽發之面額4 │ │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提示兌現得款花用。 │ │ │ │9920元、發票日96年10 │ │ │ │ │ │ │月31日、票號00000000 │ │ │ │ │ │ │號、付款人京城銀行關 │ │ │ │ │ │ │廟分行支票乙紙 │ ├─┼───────────────────┼───────────┤ │ ├───────────┤ │4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1│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大欣行」繳付 │ │ │ │6-2 │ │ │用以清償貨款支票(201930元),易持有為│ │ │ │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2 │ │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提示兌現得款花用。 │ │ │ │01930元、發票日96年11 │ │ │ │ │ │ │月5日、票號LA0000000 │ │ │ │ │ │ │號、付款人台南第三用 │ │ │ │ │ │ │合作社支票乙紙 │ ├─┼───────────────────┼───────────┤ │ ├───────────┤ │4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TS-295 1台 │ │ │ │ │ │243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4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477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4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 4)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19522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2台 │ │ │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庭│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侵│ │ │ │機 2台 │ │ │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 5)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 20台│ │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752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 │ │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庭│ │ │供己所花用。 │ │ │ │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侵│ │ │ │ │ │ │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EH-2021 1台 │ │ │ │ │ │12857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UD-1202RF 1台│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5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SORD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1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176S排油煙│ │ │ │ │ │37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ISHZ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1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25抽油煙 │ │ │ │ │ │5676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EH-2021儲熱式│ │ │ │ │ │6794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電熱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D-1202RF熱水│ │ │ │ │ │606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器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藍美」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8-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L_W 1台│ │ │ │ │ │121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90(W)烘碗│ │ │ │ │ │ │機 1台 │ │ │ │ ├─┼───────────────────┼───────────┤ │ ├───────────┤ │5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藍美」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8-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L_W 1台│ │ │ │ │ │123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31K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90(W)烘碗│ │ │ │ │ │ │機 1台 │ │ │ │ ├─┼───────────────────┼───────────┤ │ ├───────────┤ │5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藍美」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8-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WR(檯 │ │ │ │ │ │552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面式二口) 4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073W抽油煙│ │ │ │ │ │ │機 4台 │ │ │ │ │ │ │0000000 RKD-4521烘碗機│ │ │ │ │ │ │4台 │ │ │ │ ├─┼───────────────────┼───────────┤ │ ├───────────┤ │5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宏展」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9-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 10台│ │ │ │ │ │376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 │ │繳交莊許西簽發之面額 │ │ │供己所花用。 │ │ │ │37600元、發票日96年1 │ │ │ │ │ │ │0月31日、票號0000000 │ │ │ │ │ │ │號、付款人京城銀行關廟│ │ │ │ │ │ │分行支票乙紙 │ │ │ │ │ │ │ │ │ │ │ │ │ │ │ ├─┼───────────────────┼───────────┤ │ ├───────────┤ │5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永裕」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0 -2)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36T_W 15│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850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TS-235T_S 3台│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0000000 RBTS-236T_W 1 │ │ │侵占罪。 │ │ │ │台 │ │ │ │ │ │ │0000000 RBTS-236T_W 1 │ │ │ │ │ │ │台 │ │ │ │ │ │ │ │ │ │ │ ├─┼───────────────────┼───────────┤ │ ├───────────┤ │6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永裕」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0 -1)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25抽油煙 │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42064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4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025抽油煙 │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機 3台 │ │ │侵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光隆」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1-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522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 10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 │器1台 │ │ │ │ │ │ │0000000 RTS-295桌上式 │ │ │ │ │ │ │二口爐 5台 │ │ │ │ ├─┼───────────────────┼───────────┤ │ ├───────────┤ │6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光隆」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1-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R-50A 2台 │ │ │ │ │ │28326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176S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5台 │ │ │ │ ├─┼───────────────────┼───────────┤ │ ├───────────┤ │6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光隆」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1-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 5台 │ │ │ │ │ │30888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2台 │ │ │ │ ├─┼───────────────────┼───────────┤ │ ├───────────┤ │6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W-50S保溫鍋 2│ │ │ │ │ │89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6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 -3)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6S排油煙│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149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2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9176S排油煙│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機 2台 │ │ │侵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93MT_R 1│ │ │ │ │ │7532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6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25抽油煙 │ │ │ │ │ │93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U-1002CF 1台 │ │ │ │ ├─┼───────────────────┼───────────┤ │ ├───────────┤ │6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6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熱水 │ │ │ │ │ │413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 10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6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913CF熱水器│ │ │ │ │ │3225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7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1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45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7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4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嵌入│ │ │ │ │ │(27530元),部分(6130元)易持有為所 │式二口) 1台 │ │ │ │ │ │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2GB_BR(檯 │ │ │ │ │ │ │面式二口) 1台 │ │ │ │ │ │ │0000000 RH-9063排油煙 │ │ │ │ │ │ │機 2台 │ │ │ │ │ │ │0000000 RH-9177S 1台 │ │ │ │ │ │ │0000000 RKD-19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UV(W)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7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5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檯 │ │ │ │ │ │(51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面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 ├───────────┤ │7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6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嵌入│ │ │ │ │ │(40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7177K 1台 │ │ │ │ ├─┼───────────────────┼───────────┤ │ ├───────────┤ │7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8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嵌入│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7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泰一」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5-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熱水 │ │ │ │ │ │2162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5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