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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8號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海洛因外包裝壹個(重零點參參公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犯罪事實第四列之「另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1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改為「另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93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假釋亦遭撤銷,殘刑接續上開有期徒刑10月執行至96年1月22日縮刑執行完畢;」;犯罪事實第十列之「並扣得海洛因1包(含袋重0.35克)、注射針筒1支」改為「並扣得甲○○所有之海洛因1小包(淨重0.03公克)、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上開毒品外包裝1個(重0.33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證據部分增加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自白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四○五六○號鑑定書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有如上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送保安處分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猶不思戒絕毒癮、革除惡習,顯未能深切悔改並記取教訓,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扣案之上開海洛因,既屬第一級毒品,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之用,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所用之物,扣案之上開注射針筒一支亦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及第四百五十四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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