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李孟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897號、第12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即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㈠本件被告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不法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86年6月25日修正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6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於98年12月5日於偵查中死亡,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150、151及153頁)。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㈡至於檢察官認為同案被告余燦詠及甲○○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不法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部分,同案被告余燦詠另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同案被告乙○○涉嫌幫助犯86年6月25日修正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附為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