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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乃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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