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34 分鐘讀完全文 113,5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21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522

號),本院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

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其「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處之刑」欄內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自民國87年3月間起至96年12月6日止,受僱於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林內公司)臺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對外招攬經銷商,並向經銷商送貨及收取貨款,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自96年6月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之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下列行為:

㈠、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未向臺灣林內公司訂購如附表所載之出貨機種、數量及金額之貨物,竟冒用前揭客戶之名義而虛構上述不實之訂購資訊,使臺灣林內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出貨而委由甲○○送達,甲○○於收受貨物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灣林內公司送貨單之收貨人簽章欄上,偽簽客戶或其員工之署名,或蓋用自行偽刻之「雅居廚具」客戶印章,並偽簽該客戶或其員工之署名,或以蓋用自行偽刻之「雅居廚具」客戶印章等方式,誆稱前開客戶確已簽收貨物,再持該送貨單之私文書繳回臺灣林內公司,使臺灣林內公司因而交付總計貨款達新臺幣125萬7千8百37 元貨物(起訴書誤為149萬4千3百61元)之貨物,足以生損害於臺灣林內公司、被冒名客戶、被偽簽之員工(其犯罪時間、方式、被害人及送貨單明細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甲○○於得手後便將詐得之貨物轉售予私下承接之客戶以賺取差價。

㈡、甲○○利用收取貨款業務之機會,將如附表二所示客戶繳付用以清償貨款之現金或支票,總計達142萬8千4百33元(起訴書誤為119萬3千7百39元),變易持有而為所有之意思,侵佔入已,供己花用(其犯罪時間、方式、被害人及送貨單明細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嗣因甲○○詐取貨物或侵佔貨款後,將其中附表1編號1、3、8及附表2編號12、40、41、44、45、58所示貨款,改以其備註欄所示,持駱月美或莊許西名義簽發之支票繳回臺灣林內公司,惟上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而未獲兌現,始公司查覺有異,經質問甲○○後知悉上情。

二、本件犯罪證據如下:除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及告訴人於審理中補提送貨單影本乙紙(見本院卷第67頁),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如附表一、二之「所處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法條及罪名。其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署押、印文,係偽造私文書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為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將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其修正立法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刑法第56條修正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前後多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利用業務上收取貨款之機會,並予侵占之行為,因其業務行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揆諸上開說明,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評價上應認僅各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其於附表一所示各行內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因其係於所犯詐欺取財罪得逞後,方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非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其詐欺取財之手段,此一事實,亦據被告於審理中供明,是其各該犯行所犯該二罪,均各係本於二行為所為,並非一行為所為,二者間自不成立想像競合犯,故與附表2所犯業務侵占罪間,均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擔任告訴人林內公司之業務員期間,竟不知忠於職守,謹守本分,先後47次行使私文書、詐欺取財及75次侵占貨款,甚損該公司之信譽及財物,犯罪所得總金額高達268萬6千2 百70元之多,所生危害已重,且迄未與該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惟無犯罪刑罰前科,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因一時貪念致罹本罪,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參酌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所得之多寡、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之「所處之刑」所示之刑,並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且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犯行之「所處之刑欄」內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雖未扣案,但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各依法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附表一:(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犯罪時間、方式、及被害人      │      送貨單明細      │所犯法條│         所處之刑         │    備   考           │
│號│                                      │                      │ 及罪名 │                          │                      │
├─┼───────────────────┼───────────┼────┼─────────────┼───────────┤
│ 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6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學甲名義,向台灣林內工業股│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1                   │
│  │份有限公司 (下稱林內公司)訂購如送貨單 │0000000 RU-1070RF45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伍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辦│0000000 RU-1070RF5台出│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孟乾」署│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8│
│  │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於│貨總金額:188,0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800元、發票日96年10月5│
│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一式四聯(白色│                      │6條、第 │                          │日、票號LA0000000號、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                      │210條行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社│
│  │戶聯)之該送貨單之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使偽造私│                          │支票乙紙              │
│  │寫之方式偽造「陳孟乾」署押各乙枚,並將│                      │文書罪。│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        │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學甲及陳孟乾。            │                      │        │                          │                      │
├─┼───────────────────┼───────────┼────┼─────────────┼───────────┤
│ 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9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學甲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S1B C.K.D│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_底坐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孟乾」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5,192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陳孟乾」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學甲及陳孟乾。          │                      │        │                          │                      │
├─┼───────────────────┼───────────┼────┼─────────────┼───────────┤
│ 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2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R-55S1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7│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W-50S保溫鍋 1│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琦玉」署│0000元、發票日96年10月│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5日、票號LA0000000號、│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R-50A 3台    │6條、第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社│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0000000 RR-50A 6台    │210條行 │                          │支票乙紙              │
│  │寫之方式偽造「陳琦玉」署押各乙枚,並將│出貨總金額:42,000元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媛屋及陳琦玉。            │                      │        │                          │                      │
├─┼───────────────────┼───────────┼────┼─────────────┼───────────┤
│ 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 15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55,20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藍玉琦」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藍玉琦」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媛屋及藍玉琦。          │                      │        │                          │                      │
├─┼───────────────────┼───────────┼────┼─────────────┼───────────┤
│ 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4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 20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73,60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藍玉琦」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藍玉琦」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媛屋及藍玉琦。          │                      │        │                          │                      │
├─┼───────────────────┼───────────┼────┼─────────────┼───────────┤
│ 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煮飯鍋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18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媛屋」署押│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R-50A 2台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73,600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媛屋」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及客戶媛屋。                    │                      │        │                          │                      │
├─┼───────────────────┼───────────┼────┼─────────────┼───────────┤
│ 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6                   │
│  │送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R-501K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R-50A煮飯器 7│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佑林」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R-50A煮飯器 3│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台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陳佑林」署押各乙枚,並將│0000000 RW-50S保溫鍋 1│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台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出貨總金額:44,400元  │        │                          │                      │
│  │內公司、客戶媛屋及陳佑林。            │                      │        │                          │                      │
├─┼───────────────────┼───────────┼────┼─────────────┼───────────┤
│ 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6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BTS-2C_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0000000 RB-2GB_WR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9│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0000000 RH-7177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8800元、發票日96年9月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出貨總金額:9,3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30日、票號LA0000000號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                      │210條行 │顆均沒收。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                      │使偽造私│                          │社支票乙紙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 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7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H-7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0000000 RBTS-2C_S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出貨總金額:5,02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                      │使偽造私│                          │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KD-180S(W)烘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碗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0000000 RH-9073W抽油煙│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機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0000000 RB-31G_L_B 1台│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出貨總金額:11,770元  │使偽造私│                          │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73W抽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6,98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6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6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31S排油煙│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4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44,66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9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2GMB_BR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7,06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0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H-7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4,16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7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2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H-9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2,71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07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3,66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7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66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9031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9,21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8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B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3GB_WR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1262排油煙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BTS-2C_W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出貨總金額:19,310元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30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3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C_W 5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177K 5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29,94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3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B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H-8073W抽油煙│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機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0000000 RKD-180(W)烘碗│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機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出貨總金額:10,940元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將此罪(附表憑│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證編號3-37)重覆論列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二罪,即將同一出貨單(│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1,83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0000 000000000)憑證重│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覆編寫憑證3-39,經蒞庭│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檢察官當庭刪除憑證編號│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3-39。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21981 RB-111(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       RBTS-207(S) 1台│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BTS-207(S) 1台│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RKD-150(W)  1台│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9,00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2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KD-190S(W)烘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碗機 1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0000000 RKD-190UV(W)烘│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碗機 1台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並│0000000 RB-2GMB_BR 1台│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出貨總金額:18,030元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雅居及吳維哲。          │                      │        │                          │                      │
├─┼───────────────────┼───────────┼────┼─────────────┼───────────┤
│2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6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BTS-2G_W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0000000 0AU(W)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H-8073W抽油煙│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機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0000000 RKD-190S(W)烘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碗機 1台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機 2台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出貨總金額:19,705元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8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BTS-207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0000000 RH-3177S 2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出貨總金額:8,8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嵌入│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式二口)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KD-190(W)烘碗│刑法第21│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雅居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具」印章乙顆均沒收。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H-8177K 2台  │210條行 │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出貨總金額:9,780元   │使偽造私│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文書罪。│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及客戶雅居廚具。                      │                      │        │                          │                      │
├─┼───────────────────┼───────────┼────┼─────────────┼───────────┤
│2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嵌入│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1,83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4)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C_S(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業務侵占罪,經蒞庭檢察│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林鳳蘭」署│官當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7177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5,0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財罪。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林鳳蘭」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林鳳蘭。              │                      │        │                          │                      │
├─┼───────────────────┼───────────┼────┼─────────────┼───────────┤
│2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WR(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H-8177S 2台  │刑法第21│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雅居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RBTS-207 1台  │6條、第 │具」印章乙顆均沒收。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11,290元  │210條行 │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使偽造私│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文書罪。│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及客戶雅居廚具。                      │                      │        │                          │                      │
├─┼───────────────────┼───────────┼────┼─────────────┼───────────┤
│3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機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署押│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9,140元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雅居」署押各乙枚,並將其│                      │使偽造私│                          │                      │
│  │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                      │文書罪。│                          │                      │
│  │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                      │        │                          │                      │
│  │公司及客戶雅居。                      │                      │        │                          │                      │
├─┼───────────────────┼───────────┼────┼─────────────┼───────────┤
│3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4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MB_BK(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檯面式二)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4,30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2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8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52_R_W(│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嵌入式)2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10,492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7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8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4,31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8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63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B-3GMB_BR(檯│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面式三)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14,24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3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柏御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4-1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2CG_B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17,55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王明德」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王明德」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柏御及王明德。            │                      │        │                          │                      │
├─┼───────────────────┼───────────┼────┼─────────────┼───────────┤
│3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東北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7-1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UD-1202RF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6,063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明輝」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陳明輝」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東北及陳明輝。            │                      │        │                          │                      │
├─┼───────────────────┼───────────┼────┼─────────────┼───────────┤
│3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東北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7-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D-1202RF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6,063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東北」署押│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東北」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及客戶東北。                    │                      │        │                          │                      │
├─┼───────────────────┼───────────┼────┼─────────────┼───────────┤
│3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日,冒用客戶展瑞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2-2)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67090 RH-8176S 3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業務侵占罪,經蒞庭檢察│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67080 RH-8176S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林香如」署│官當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14,432元  │刑法第21│押及「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財罪。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林香如」署押,以其所偽│                      │使偽造私│                          │                      │
│  │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白│                      │        │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回│                      │        │                          │                      │
│  │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戶│                      │        │                          │                      │
│  │展瑞、雅居廚具及林香如。              │                      │        │                          │                      │
├─┼───────────────────┼───────────┼────┼─────────────┼───────────┤
│3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5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MB_BR(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73W抽油煙│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210條行 │沒收。                    │                      │
│  │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於│機 3台                │使偽造私│                          │                      │
│  │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枚│出貨總金額:24,130元  │文書罪。│                          │                      │
│  │,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                      │        │                          │                      │
│  │、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                      │        │                          │                      │
│  │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6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C_W(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31K排油煙│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KD-190S(W)烘 │210條行 │沒收。                    │                      │
│  │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於│碗機 1台              │使偽造私│                          │                      │
│  │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枚│0000000 RKD-180(Y)烘碗│文書罪。│                          │                      │
│  │,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機(銀) 1台          │        │                          │                      │
│  │、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出貨總金額:13,630元  │        │                          │                      │
│  │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7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H-7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4,160元   │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9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H-9177K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出貨總金額:2,43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10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H-931S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9026排油煙 │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機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出貨總金額:10,510元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4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欣鋐達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3-11                 │
│  │如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0000000 RBTS-2C_W(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欣鋐達廚具│                      │
│  │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B-3EHⅡ(檯面│刑法第21│工廠」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式三口) 1台          │6條、第 │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乙顆均│                      │
│  │黃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出貨總金額:8,350元   │210條行 │沒收。                    │                      │
│  │以其所偽造之欣鋐達廚具工廠印章蓋用印文│                      │使偽造私│                          │                      │
│  │於其上,偽造「欣鋐達廚具工廠」印文各乙│                      │文書罪。│                          │                      │
│  │枚,並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                      │        │                          │                      │
│  │聯、藍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                      │        │                          │                      │
│  │損害於林內公司及客戶欣鋐達廚具工廠。  │                      │        │                          │                      │
├─┼───────────────────┼───────────┼────┼─────────────┼───────────┤
│4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獅頭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4-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1070RF熱水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伍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器 35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楊招好」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U-1070RF熱水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器 15台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內,以複寫之方偽造│出貨總金額:188,000元 │210條行 │                          │                      │
│  │「楊招好」署押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白│                      │使偽造私│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回│                      │文書罪。│                          │                      │
│  │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戶│                      │        │                          │                      │
│  │獅頭及楊招好。                        │                      │        │                          │                      │
├─┼───────────────────┼───────────┼────┼─────────────┼───────────┤
│4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隆美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6-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1070RF熱水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器 20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羅隆吉」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75,2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偽造「羅隆吉」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隆美及羅隆吉。            │                      │        │                          │                      │
├─┼───────────────────┼───────────┼────┼─────────────┼───────────┤
│4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24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隆美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6-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U-1070RF熱水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器 30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羅隆吉」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112,8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偽造「羅隆吉」署押各乙枚,並將其│                      │使偽造私│                          │                      │
│  │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                      │文書罪。│                          │                      │
│  │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                      │        │                          │                      │
│  │公司、客戶隆美及羅隆吉。              │                      │        │                          │                      │
└─┴───────────────────┴───────────┴────┴─────────────┴───────────┘
附表二:(業務侵占部分)
┌─┬───────────────────┬───────────┬────┬────┬───────────┐
│編│   犯罪時間、方式及被害人             │      送貨單明細      │所犯法條│所處之刑│  備    考            │
│號│                                      │                      │ 及罪名 │        │                      │
├─┼───────────────────┼───────────┼────┼────┼───────────┤
│ 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處有期徒│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學甲」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6條第2項│刑壹年貳│1-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A-1300WF-SD │業務侵占│月。    │                      │
│  │新臺幣(以下同)25300元】,易持有為所 │熱水器 1台            │罪      │        │                      │
│  │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A-1300WF-SD │        │        │                      │
│  │                                      │熱水器 2台            │        │        │                      │
├─┼───────────────────┼───────────┤        │        ├───────────┤
│ 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23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                      │
│  │38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8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130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KD-180(W)烘碗│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177K 2台  │        │        │                      │
│  │                                      │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        ├───────────┤
│ 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25616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TS-2C_W 1台 │        │        │                      │
│  │                                      │0000000 RTS-227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IS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73W抽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2台              │        │        │                      │
├─┼───────────────────┼───────────┤        │        ├───────────┤
│ 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77S抽油煙│        │        │                      │
│  │25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160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RB-2GB(WR) 1台│        │        │                      │
│  │                                      │0000000 RKD-180S(W) 1 │        │        │                      │
│  │                                      │台                    │        │        │                      │
├─┼───────────────────┼───────────┤        │        ├───────────┤
│ 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25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 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45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                      │
│  │154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碗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2GB_WR 1台 │        │        │                      │
│  │                                      │0000000 RH-9066排油煙 │        │        │                      │
│  │                                      │機 1台                │        │        │                      │
├─┼───────────────────┼───────────┤        │        ├───────────┤
│1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WR 1台 │        │        │                      │
│  │115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供己所花用。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
│1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1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W 1台 │        │        │                      │
│  │1626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244700元、發票日96年  │
│  │                                      │0000000 RKD-180UV(W)烘│        │        │11月5日、票號LA00298  │
│  │                                      │碗機 1台              │        │        │74號、付款人台南第三  │
│  │                                      │        RUD-1202RF 1台│        │        │用合作社支票乙紙      │
│  │                                      │                      │        │        │                      │
├─┼───────────────────┼───────────┤        │        ├───────────┤
│1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41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8 1台  │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WR 1台 │        │        │                      │
│  │257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                                      │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                                      │0000000 RH-8021排油煙 │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2台              │        │        │                      │
├─┼───────────────────┼───────────┤        │        ├───────────┤
│1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6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MB_BR 1台│        │        │                      │
│  │117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66排油煙 │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
│1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2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25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1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8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W 1台 │        │        │                      │
│  │86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1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93MT_R 1│        │        │                      │
│  │19171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KD-6032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                                      │機 1台                │        │        │                      │
├─┼───────────────────┼───────────┤        │        ├───────────┤
│2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4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73W抽油煙│        │        │                      │
│  │34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2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2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6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2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3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26抽油煙 │        │        │                      │
│  │1938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3GB_WR 1台 │        │        │                      │
│  │                                      │0000000 RKD-6032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2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70610 RKD-6032 1台   │        │        │                      │
│  │118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21221 RB-2GB(BR)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2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 2台  │        │        │                      │
│  │87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0000000 RBTS-207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60烘碗機 │        │        │                      │
│  │                                      │1台                   │        │        │                      │
├─┼───────────────────┼───────────┤        │        ├───────────┤
│2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BR 1台 │        │        │                      │
│  │109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21排油煙 │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2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4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GB_WR 1台 │        │        │                      │
│  │195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73W抽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                                      │0000000 RKD-6032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2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KD-190(W)烘碗│        │        │                      │
│  │56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
│2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4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100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
│3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 1台 │        │        │                      │
│  │104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63排油煙 │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        RH-8177K 1台  │        │        │                      │
├─┼───────────────────┼───────────┤        │        ├───────────┤
│3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SORD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9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45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3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2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 55)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R_W(檯│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173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面式三口) 1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9026抽油煙 │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機 1台                │        │        │侵占罪。              │
│  │                                      │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3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G_W(嵌 │        │        │                      │
│  │309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入式二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3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檯 │        │        │                      │
│  │83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面式二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3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SORD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5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G_W(嵌 │        │        │                      │
│  │275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入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A-1800WF_SD │        │        │                      │
│  │                                      │熱水器 2台            │        │        │                      │
│  │                                      │0000000 RKD-4521烘碗機│        │        │                      │
│  │                                      │1台                   │        │        │                      │
├─┼───────────────────┼───────────┤        │        ├───────────┤
│3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8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檯 │        │        │                      │
│  │83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面式二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K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3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7031S排油煙│        │        │                      │
│  │41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3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                      │
│  │10850元),部分(9140元)易持有為所有 │碗機 1台              │        │        │                      │
│  │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2GB_WR(檯 │        │        │                      │
│  │                                      │面式二口) 1台        │        │        │                      │
├─┼───────────────────┼───────────┤        │        ├───────────┤
│3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ISHZ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雅居」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3-6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GB_BR(檯 │        │        │                      │
│  │59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面式三口)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4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9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柏御」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4-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R_B 1台│        │        │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2 │
│  │110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KD-6031落地烘│        │        │7800元、發票日96年9月 │
│  │供己所花用。                          │碗機 1台              │        │        │30日、票號LA0000000號 │
│  │                                      │                      │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
│  │                                      │                      │        │        │社支票乙紙            │
│  │                                      │                      │        │        │                      │
├─┼───────────────────┼───────────┤        │        ├───────────┤
│4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文鴻」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5-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TS-235T 18台 │        │        │                      │
│  │810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BTS-232T_W 1 │        │        │繳交莊許西簽發之面額5 │
│  │供己所花用。                          │台                    │        │        │7000元、發票日96年10月│
│  │                                      │0000000 RBTS-232T_W 1 │        │        │5日、票號0000000號、付│
│  │                                      │台                    │        │        │款人京城銀行關廟分行支│
│  │                                      │                      │        │        │票乙紙                │
├─┼───────────────────┼───────────┤        │        ├───────────┤
│4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文鴻」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5-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6S排油煙│        │        │                      │
│  │182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5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4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文鴻」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5-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398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 8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                                      │器 2台                │        │        │                      │
│  │                                      │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                                      │器 1台                │        │        │                      │
├─┼───────────────────┼───────────┤        │        ├───────────┤
│4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大欣行」繳付│                      │        │        │6-1                   │
│  │用以清償貨款支票(49920元),易持有為 │                      │        │        │繳交莊許西簽發之面額4 │
│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提示兌現得款花用。  │                      │        │        │9920元、發票日96年10  │
│  │                                      │                      │        │        │月31日、票號00000000  │
│  │                                      │                      │        │        │號、付款人京城銀行關  │
│  │                                      │                      │        │        │廟分行支票乙紙        │
├─┼───────────────────┼───────────┤        │        ├───────────┤
│4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1│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大欣行」繳付 │                      │        │        │6-2                   │
│  │用以清償貨款支票(201930元),易持有為│                      │        │        │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2 │
│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提示兌現得款花用。  │                      │        │        │01930元、發票日96年11 │
│  │                                      │                      │        │        │月5日、票號LA0000000  │
│  │                                      │                      │        │        │號、付款人台南第三用  │
│  │                                      │                      │        │        │合作社支票乙紙        │
├─┼───────────────────┼───────────┤        │        ├───────────┤
│4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TS-295 1台   │        │        │                      │
│  │243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4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                      │
│  │477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4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 4)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19522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2台                │        │        │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庭│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031S排油煙│        │        │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侵│
│  │                                      │機 2台                │        │        │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 5)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 20台│        │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752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        │        │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庭│
│  │供己所花用。                          │                      │        │        │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侵│
│  │                                      │                      │        │        │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EH-2021 1台  │        │        │                      │
│  │12857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UD-1202RF 1台│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5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SORD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1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176S排油煙│        │        │                      │
│  │37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ISHZ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10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025抽油煙 │        │        │                      │
│  │5676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8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EH-2021儲熱式│        │        │                      │
│  │6794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電熱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東北」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7-9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D-1202RF熱水│        │        │                      │
│  │6063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器 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5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藍美」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8-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L_W 1台│        │        │                      │
│  │121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8031K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90(W)烘碗│        │        │                      │
│  │                                      │機 1台                │        │        │                      │
├─┼───────────────────┼───────────┤        │        ├───────────┤
│5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藍美」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8-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31G_L_W 1台│        │        │                      │
│  │123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31K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90(W)烘碗│        │        │                      │
│  │                                      │機 1台                │        │        │                      │
├─┼───────────────────┼───────────┤        │        ├───────────┤
│5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藍美」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8-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2GB_WR(檯 │        │        │                      │
│  │552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面式二口) 4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073W抽油煙│        │        │                      │
│  │                                      │機 4台                │        │        │                      │
│  │                                      │0000000 RKD-4521烘碗機│        │        │                      │
│  │                                      │4台                   │        │        │                      │
├─┼───────────────────┼───────────┤        │        ├───────────┤
│5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宏展」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9-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 10台│        │        │                      │
│  │376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                      │        │        │繳交莊許西簽發之面額  │
│  │供己所花用。                          │                      │        │        │37600元、發票日96年1  │
│  │                                      │                      │        │        │0月31日、票號0000000  │
│  │                                      │                      │        │        │號、付款人京城銀行關廟│
│  │                                      │                      │        │        │分行支票乙紙          │
│  │                                      │                      │        │        │                      │
│  │                                      │                      │        │        │                      │
├─┼───────────────────┼───────────┤        │        ├───────────┤
│5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永裕」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0 -2)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36T_W 15│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850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TS-235T_S 3台│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0000000 RBTS-236T_W 1 │        │        │侵占罪。              │
│  │                                      │台                    │        │        │                      │
│  │                                      │0000000 RBTS-236T_W 1 │        │        │                      │
│  │                                      │台                    │        │        │                      │
│  │                                      │                      │        │        │                      │
├─┼───────────────────┼───────────┤        │        ├───────────┤
│6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永裕」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0 -1)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25抽油煙 │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42064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4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025抽油煙 │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機 3台                │        │        │侵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光隆」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1-3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5225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 10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U-1018RF熱水 │        │        │                      │
│  │                                      │器1台                 │        │        │                      │
│  │                                      │0000000 RTS-295桌上式 │        │        │                      │
│  │                                      │二口爐 5台            │        │        │                      │
├─┼───────────────────┼───────────┤        │        ├───────────┤
│6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7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光隆」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1-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R-50A 2台    │        │        │                      │
│  │28326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176S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5台                │        │        │                      │
├─┼───────────────────┼───────────┤        │        ├───────────┤
│6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光隆」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1-2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 5台 │        │        │                      │
│  │30888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供己所花用。                          │機 2台                │        │        │                      │
├─┼───────────────────┼───────────┤        │        ├───────────┤
│6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W-50S保溫鍋 2│        │        │                      │
│  │894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6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 -3)誤載其犯罪刑態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8176S排油煙│        │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
│  │149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機 2台                │        │        │取財罪,經蒞庭檢察官當│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9176S排油煙│        │        │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業務│
│  │                                      │機 2台                │        │        │侵占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4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93MT_R 1│        │        │                      │
│  │7532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67│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6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5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25抽油煙 │        │        │                      │
│  │931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機 1台                │        │        │                      │
│  │己所花用。                            │0000000 RU-1002CF 1台 │        │        │                      │
├─┼───────────────────┼───────────┤        │        ├───────────┤
│68│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6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熱水 │        │        │                      │
│  │413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 10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69│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展瑞」繳付用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2-7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913CF熱水器│        │        │                      │
│  │3225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1台                   │        │        │                      │
│  │己所花用。                            │                      │        │        │                      │
├─┼───────────────────┼───────────┤        │        ├───────────┤
│70│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1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45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機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7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5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 │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4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嵌入│        │        │                      │
│  │(27530元),部分(6130元)易持有為所 │式二口) 1台          │        │        │                      │
│  │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B-2GB_BR(檯 │        │        │                      │
│  │                                      │面式二口) 1台        │        │        │                      │
│  │                                      │0000000 RH-9063排油煙 │        │        │                      │
│  │                                      │機 2台                │        │        │                      │
│  │                                      │0000000 RH-9177S 1台  │        │        │                      │
│  │                                      │0000000 RKD-190S(W)烘 │        │        │                      │
│  │                                      │碗機 1台              │        │        │                      │
│  │                                      │0000000 RKD-180UV(W)烘│        │        │                      │
│  │                                      │碗機 1台              │        │        │                      │
├─┼───────────────────┼───────────┤        │        ├───────────┤
│7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0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5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C_S(檯 │        │        │                      │
│  │(517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面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8177S 1台  │        │        │                      │
├─┼───────────────────┼───────────┤        │        ├───────────┤
│7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6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嵌入│        │        │                      │
│  │(400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0000000 RH-7177K 1台  │        │        │                      │
├─┼───────────────────┼───────────┤        │        ├───────────┤
│7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21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欣鋐達」繳付│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3-8                  │
│  │用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BTS-207(嵌入│        │        │                      │
│  │(183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式二口) 1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        ├───────────┤
│7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 │單號:0000000000000   │        │        │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月13日,將其收受持有客戶「泰一」繳付用│出貨機種及數量:      │        │        │15-1                  │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0000000 RU-1070RF熱水 │        │        │                      │
│  │2162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器5台                 │        │        │                      │
│  │供己所花用。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