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