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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更正為「南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98年度上訴字第71號」,餘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8年1月8日判決確定前之97年7月24日、同年9月8日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