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補充:㈠被告甲○○之前案記錄:甲○○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嗣因屬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入監執行至91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不構成累犯);㈡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比7行所載:「91年10月間至92年3月間止」,更正為「91年11月底至92年 4月間止」;㈢第15行所載:「以此詐術及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補充為:「以此詐術及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4,695,468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1,173,867元」。另就證據部分增列:「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98年 9月21日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80045253號函文一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 1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 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判決係依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表示願受科刑暨檢察官向本院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