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甲○○
- 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上開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刑事簡易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