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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8年3月7日判決確定前之97年8月15日、98年1月16日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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