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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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