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2 分鐘讀完全文 10,8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巳○○
被告
壬○○
被告
上二人共同 本院公設辯護人 酉○○
指定辯護人
被告
O○○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被告
B○○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58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

41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巳○○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資料卡壹式貳份上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客戶資料卡壹式貳份上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O○○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客戶資料卡(除編號9、10、11以外)壹式貳份上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B○○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9、10、11所示客戶資料卡壹式貳份上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巳○○前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謹言慎行,乘在臺南縣永康市○○路二百五十六號二樓,擔任亞屴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店(下稱亞屴永康店)店員時,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至五月間,基於偽造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未經未○○等三十四人(詳參附表一)之同意,利用未○○等人先前於該店辦理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所留下之證件影本,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之「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上,或和信電訊公司(下稱和信電訊)之「和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連續填載未○○等三十四人之資料,並偽造其等之署名,再持以向遠傳電信或和信電訊行使該資料卡,以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共計三十七件,足生損害於未○○等三十四人及遠傳電信、和信電訊對管理客戶資料之正確性。

㈡壬○○於九十五年四月至五月間,基於偽造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未經M○○等十三人(詳參附表二)之同意,以M○○等人之證件影本,連續至及亞屴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三段三百七十一號之分店「遠傳安中特約服務中心」(下稱亞屴安中店),向店長O○○請求申辦附表二(除編號9、10、11以外)之行動電話,另向該店之店員B○○請求申辦附表二編號9、10、11之行動電話。O○○及B○○均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須由本人持證件正本辦理,且壬○○連續持大量證件影本申辦,顯然不合常理,竟分別與壬○○基於偽造文書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容認壬○○持M○○等人之證件影本,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遠傳電信之「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上,或和信電訊之「和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連續填載M○○等十三人之資料,並偽造其等之署名,再持以向遠傳電信或和信電訊行使該資料卡,以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共計二十二件,足生損害於M○○等十三人及遠傳電信、和信電訊對管理客戶資料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巳○○、壬○○、O○○及B○○之自白,及O○○、B○○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

㈡告訴人玄○○、黃○○、G○○、S○○、宇○○、T○○、A○○、午○○、丁○○、E○○、寅○○、被害人L○○、辰○○、地○○、申○○、子○○、戌○○、W○○、證人H○○有關犯罪事實一㈠之指證。

㈢告訴人I○○、告訴人兼證人P○○、甲○○、辛○○、U○○、乙○○有關犯罪事實一㈡之指證。

㈣證人即遠傳電信風險管制部專員於警詢之指訴。

㈤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遠傳電信及和信電訊行動電話預付卡客戶資料卡。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巳○○等四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四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巳○○、壬○○願受科刑範圍均為有期徒刑一年之宣告,均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三佰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被告O○○、B○○願受科刑範圍均為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均減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均緩刑二年。

㈡被告巳○○應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被告壬○○應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前向國庫繳納十萬元、被告O○○、B○○應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前向國庫繳納三萬元。

四、經查:

㈠按「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明文規定。而所謂「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無明文規定需以何種方式為之,是倘檢察官雖未提出書面聲請,然於準備程序中,已向法院表示業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並陳述合意之內容,顯然已有提出聲請之意。嗣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當庭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確認無誤後,諭知協商成立,自難以欠缺書面聲請文件為由,而謂檢察官自始未提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是本案有關被告巳○○部分,本院已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於準備程序中,踐行上述程序,雖檢察官未提出聲請書,聲請本院就被告巳○○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然有關被告巳○○部分協商程序之進行,應認已合法,且程序已終結。

㈡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被冒名│  申辦日期  │  門  號  │            應沒收之署押              │
│    │申辦者│            │          │                                      │
├──┼───┼──────┼─────┼───────────────────┤
│1   │未○○│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未○○」署名1枚 │
├──┼───┼──────┼─────┼───────────────────┤
│2   │午○○│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午○○」署名1枚 │
├──┼───┼──────┼─────┼───────────────────┤
│3   │K○○│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K○○」署名1枚 │
├──┼───┼──────┼─────┼───────────────────┤
│4   │玄○○│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玄○○」署名1枚 │
├──┼───┼──────┼─────┼───────────────────┤
│5   │宙○○│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宙○○」署名1枚 │
├──┼───┼──────┼─────┼───────────────────┤
│6   │N○○│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N○○」署名1枚 │
├──┼───┼──────┼─────┼───────────────────┤
│7   │H○○│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H○○」署名1枚 │
├──┼───┼──────┼─────┼───────────────────┤
│8   │丑○○│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丑○○」署名1枚 │
├──┼───┼──────┼─────┼───────────────────┤
│9   │黃○○│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黃○○」署名1枚 │
├──┼───┼──────┼─────┼───────────────────┤
│10  │亥○○│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亥○○」署名1枚 │
├──┼───┼──────┼─────┼───────────────────┤
│11  │癸○○│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癸○○」署名1枚 │
├──┼───┼──────┼─────┼───────────────────┤
│12  │G○○│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G○○」署名1枚 │
├──┼───┼──────┼─────┼───────────────────┤
│13  │Q○○│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Q○○」署名1枚 │
├──┼───┼──────┼─────┼───────────────────┤
│14  │J○○│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J○○」署名1枚 │
├──┼───┼──────┼─────┼───────────────────┤
│15  │己○○│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己○○」署名1枚 │
├──┼───┼──────┼─────┼───────────────────┤
│16  │L○○│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L○○」署名1枚 │
├──┼───┼──────┼─────┼───────────────────┤
│17  │S○○│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S○○」署名1枚 │
├──┼───┼──────┼─────┼───────────────────┤
│18  │辰○○│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辰○○」署名1枚 │
├──┼───┼──────┼─────┼───────────────────┤
│19  │地○○│95年4月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地○○」署名1枚 │
├──┼───┼──────┼─────┼───────────────────┤
│20  │戌○○│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戌○○」署名1枚 │
├──┼───┼──────┼─────┼───────────────────┤
│21  │F○○│95年4月1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F○○」署名1枚 │
├──┼───┼──────┼─────┼───────────────────┤
│22  │宇○○│95年4月1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宇○○」署名1枚 │
├──┼───┼──────┼─────┼───────────────────┤
│23  │T○○│95年4月1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T○○」署名1枚 │
├──┼───┼──────┼─────┼───────────────────┤
│24  │歐  金│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電信申請書「歐金」署名1枚         │
│    │      ├──────┼─────┼───────────────────┤
│    │      │95年5月16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歐金」署名1 │
│    │      │            │          │枚                                    │
├──┼───┼──────┼─────┼───────────────────┤
│25  │戊○○│95年5月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戊○○」署名1枚 │
├──┼───┼──────┼─────┼───────────────────┤
│26  │庚○○│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庚○○」署名1枚 │
├──┼───┼──────┼─────┼───────────────────┤
│27  │A○○│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A○○」署名1枚 │
├──┼───┼──────┼─────┼───────────────────┤
│28  │V○○│95年5月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V○○」署名1枚 │
├──┼───┼──────┼─────┼───────────────────┤
│29  │W○○│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W○○」署名1枚 │
├──┼───┼──────┼─────┼───────────────────┤
│30  │丁○○│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丁○○」署名1枚 │
├──┼───┼──────┼─────┼───────────────────┤
│31  │子○○│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子○○」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22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子○○」署名│
│    │      │            │          │1枚                                   │
├──┼───┼──────┼─────┼───────────────────┤
│32  │E○○│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E○○」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22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E○○」署名│
│    │      │            │          │1枚                                   │
├──┼───┼──────┼─────┼───────────────────┤
│33  │寅○○│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寅○○」署名1枚 │
├──┼───┼──────┼─────┼───────────────────┤
│34  │申○○│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申○○」署名1枚 │
└──┴───┴──────┴─────┴───────────────────┘
 附表二
┌──┬───┬──────┬─────┬───────────────────┐
│編號│被冒名│  申辦日期  │  門  號  │            應沒收之署押              │
│    │申辦者│            │          │                                      │
├──┼───┼──────┼─────┼───────────────────┤
│1   │M○○│95年4月1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M○○」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1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M○○」署名1枚 │
├──┼───┼──────┼─────┼───────────────────┤
│2   │卯○○│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卯○○」署名1枚 │
├──┼───┼──────┼─────┼───────────────────┤
│3   │C○○│95年4月1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C○○」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19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C○○」署名│
│    │      │            │          │1枚                                   │
├──┼───┼──────┼─────┼───────────────────┤
│4   │R○○│95年4月10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R○○」署名1枚 │
├──┼───┼──────┼─────┼───────────────────┤
│5   │D○○│95年4月6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D○○」署名│
│    │      │            │          │1枚                                   │
│    │      ├──────┼─────┼───────────────────┤
│    │      │95年4月10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D○○」署名1枚 │
├──┼───┼──────┼─────┼───────────────────┤
│6   │天○○│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天○○」署名1枚 │
├──┼───┼──────┼─────┼───────────────────┤
│7   │P○○│95年4月10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P○○」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6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P○○」署名│
│    │      │            │          │1枚                                   │
├──┼───┼──────┼─────┼───────────────────┤
│8   │辛○○│95年4月10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辛○○」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6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辛○○」署名│
│    │      │            │          │1枚                                   │
├──┼───┼──────┼─────┼───────────────────┤
│9   │丙○○│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丙○○」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丙○○」署名│
│    │      │            │          │1枚                                   │
├──┼───┼──────┼─────┼───────────────────┤
│10  │U○○│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U○○」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U○○」署名│
│    │      │            │          │1枚                                   │
├──┼───┼──────┼─────┼───────────────────┤
│11  │乙○○│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乙○○」署名│
│    │      │            │          │1枚                                   │
│    │      ├──────┼─────┼───────────────────┤
│    │      │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乙○○」署名1枚 │
├──┼───┼──────┼─────┼───────────────────┤
│12  │I○○│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I○○」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I○○」署名│
│    │      │            │          │1枚                                   │
├──┼───┼──────┼─────┼───────────────────┤
│13  │甲○○│95年4月1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甲○○」署名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