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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4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221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製造偽藥,甲○○處有期徒刑拾月,乙○○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甲○○處有期徒刑捌月,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甲○○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乙○○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所犯製造偽藥罪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賴玉明所為,此部分犯行構成間接正犯。再者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為圖牟私利,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製造含有西藥成份之減肥藥品販賣之行為,影響主管機關對藥事之管理,且對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亦有危害,惟念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罪,知所悔悟,且其等前均尚無因犯罪受科刑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二人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㈢又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茲念其素行尚可,利令智昏,致罹刑章,犯後已知所悔悟,諒其等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二人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㈣末查,被告二人於本院99年6月9日準備程序時均陳明願意於裁判前,各捐助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10萬元予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且均已如數履行完畢,此有被告提出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收據正本2份附卷可按。爰依檢察官及被告雙方協商之內容,就上開緩刑之宣告,無庸再為附條件諭知,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等犯製造偽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至警方於98年9月16日另在吳玥姿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6號9樓之18住處,扣得吳玥姿所使用之行動電話2支、減肥藥物包裝紙盒3箱、減肥藥物包裝瓶1批、夾鍊袋1 批、減肥藥物說明書1箱、減肥藥物351包(每包80顆)、減肥藥物1522片(每片10顆)、帳冊1本及紙箱等物品,或非被告所有之物,或業經被告販賣交付予吳玥姿,均非屬本案被告二人所有之物,爰不併為沒收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判決係於檢察官及被告表明同意被告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應沒收之物(見高市警刑大偵六字第0980013721號卷第
      108至10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⒈中藥粉7包(共重145.48公斤,即編號1至7)。
⒉裝有中藥之膠囊共7包(共重83.58公斤,即編號8至12、17、
  18)。
⒊黃岑粉1盒(即編號13)。
⒋甘草粉1盒(即編號14)。
⒌陳皮粉1包(即編號15)。
⒍大黃粉1包(即編號16)。
⒎不明中藥粉末2包(即編號19、20)。
⒏中藥膠囊12 顆(即編號21、22)。
⒐中藥原料處分便條紙1張(即編號2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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