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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廷聲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應增列「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則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均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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