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4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578號、第579號、第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台南縣、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壹式參聯)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第五、六行「南縣警交字」為「南市警交字」。

二、爰審酌被告因無照駕駛,為掩飾身份,逃避警方查緝,竟多次冒用友人甲○○名義簽署舉發通知單,造成甲○○受有行政罰鍰之虞,殊屬不該,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依被告犯罪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犯罪雖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惟被告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即因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乙○惟篤緝字第二六二六號發布通緝,嗣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始自行投案,有通緝書、臺中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職務報告及通緝筆錄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九九九一號卷第九頁、臺中巿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分一刑字第0九九00一四一六三號刑案偵查卷第一至三頁)可稽,是被告顯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遭通緝,且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執行,依上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自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五、如附表所示卷附臺南縣、巿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四張(一式三聯,即「移送聯」、「迴覆聯」、「通知聯」)上所偽造之「甲○○」署押,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文書名稱    │偽簽署押名稱  │
├──┼──────┼───────┼───────┤
│1   │91年1月7日  │台南縣警察局舉│「甲○○」署押│
│    │下午9時19分 │發違反道路交通│              │
│    │            │管理事件通知書│              │
│    │            │(南縣警交字第 │              │
│    │            │M00000000號)  │              │
├──┼──────┼───────┼───────┤
│2   │91年3月29日 │台南縣警察局舉│「甲○○」署押│
│    │下午11時36分│發違反道路交通│              │
│    │            │管理事件通知書│              │
│    │            │(南縣警交字第 │              │
│    │            │M00000000號)  │              │
├──┼──────┼───────┼───────┤
│3   │91年4月25日 │台南巿警察局舉│「甲○○」署押│
│    │上午10時40分│發違反道路交通│              │
│    │            │管理事件通知書│              │
│    │            │(南巿警交字第 │              │
│    │            │S00000000號)  │              │
├──┼──────┼───────┼───────┤
│4   │91年5月8日  │台南縣警察局舉│「甲○○」署押│
│    │上午11時42分│發違反道路交通│              │
│    │            │管理事件通知書│              │
│    │            │(南縣警交字第 │              │
│    │            │M0000000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