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乙節(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0、1035號判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確定,詳如附表1至6)、99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詳如附表7至9)。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